分享

龙岩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引争议,法制日报发文解答

 在路上随缘 2017-05-27



开车撞人后更换肇事车辆重回现场,这样是否构成逃逸?近日,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就发生了这样一起引发争论的案件。


贾荣(化名)驾驶无保险的车辆不慎碰撞林立(化名)驾驶的摩托车,并导致林立倒地受伤。贾荣拨打120急救电话称有人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需要救助,告知急救中心事故地点后驾车离开现场。回到离现场500多米的家中,贾荣将车藏匿起来。随后,贾荣驾驶家中另一辆保险手续齐全的车辆返回事故现场,并故意驾驶这辆车刮碰遗留在现场的林立的摩托车,造成刮擦痕迹后,拨打110报警,称自己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交警到场后,贾荣向交警供称自己驾驶现场的这辆车碰撞他人。后林立因抢救无效在医院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贾荣负事故全部责任。


 


在办案过程中,对于贾荣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贾荣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理由为,贾荣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即拨打了120,并明确告知事故方位,不能认定贾荣逃避抢救被害人的义务。虽然贾荣离开了现场,但其在短时间内又回到现场,并主动报警称自己驾车发生事故,并未逃避刑法的追究,不符合逃逸的定义,不应认定贾荣的行为是交通肇事逃逸。


第二种意见认为,贾荣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理由为贾荣离开现场并更换事故车辆的行为可能会影响其法律责任的认定,虽然在本案中未造成实质影响,但其行为依然应当认定为逃避法律追究而离开现场,构成逃逸。


办案检察官认为,在本案中,贾荣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交通肇事逃逸指的是发生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此处的逃避法律追究应当包括刑事、民事、行政各方面法律的追究,不仅限于刑事法律。而逃跑也不应当局限地理解为肇事行为人的逃跑,而应当包括一切可能影响法律责任追究的人或物的空间转移。贾荣更换肇事车辆的行为明显是为了逃避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贾荣驾驶的第一辆车无保险,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事故所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应当全部由贾荣个人承担。但贾荣更换了有保险的第二辆车回到现场,实际上就是欲将本应由其个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转嫁到保险公司,从而达到其逃避民事法律追究的目的。


此外,贾荣更换车辆后伪造刮擦痕迹的行为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会产生实质性影响,已经产生了逃避刑事法律追究的后果。贾荣在事故发生后离开了现场,虽然短时间内再次回到现场,但肇事车辆的空间转移已经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判断,将肇事车辆转移替换所产生的后果不亚于肇事人逃跑,应当认定贾荣离开了现场,从而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来源:法制日报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