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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行为的双层判断(二)

 anyyss 2018-02-01


第二层判断:如何区分“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与“因逃逸致人死亡



因逃逸致人死亡,按照解释规定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对被害人死亡的认定情形:1.驾驶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2.因逃逸而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3.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


1和2的审查判断主要区别是有没有逃逸行为;2和3 的审查判断主要区别是逃逸行为与死亡后果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


(1)被害人是在带离现场逃逸途中死亡或者是隐匿、遗弃后死亡又或者是现场死亡,如果无法判断被害人死亡时间,应当疑罪从轻,认定交通肇事罪,并具有逃逸情节。


(2)肇事者带离现场隐匿或者遗弃被害人,被害人死亡结果不是因为隐匿或者遗弃所造成,如果及时采取积极救助的手段也不能避免被害人死亡的结果,那么不能认定因逃逸致人死亡,只能认定逃逸。


那么,又该如何认定逃逸:


司法实践中,肇事者逃离现场,没有救助被害人,从离开交通事故现场这一客观事实上,容易判断逃逸行为,但肇事者会以没有察觉交通事故发生为由企图规避逃逸事实的认定。


逃逸,其主观上明知肇事行为,具有逃避救助义务、逃避法律责任的动机。肇事者往往会辩解其不知道发生事故,意思是没有逃逸的主观故意。那么,已经有逃避的客观行为,否认逃逸的主观故意,就只能从客观上进行审查是否具有逃避的故意。案发时的路段、路灯、时间、天气等,案发时对车辆产生什么样的影响、车辆是否完好无损,如果车辆已经因撞击而变形或者车辆后视镜已经被挂掉,很难认为对事故不明知而否认逃逸行为,其辩解理由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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