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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台】对我县三起党员干部违法酒驾典型案件通报

 zgj幸福书斋 2017-05-27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要求,结合公安部做出的中共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交通违法行为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的规定,县纪委监察局与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交警部门建立了信息共享、定期通报制度。县纪委监察局在深入核查的基础上,依据党纪条规,对涉及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交通违法行为要做出严肃处理。


1白云寺镇财政所工作人员王凤强酒驾案

2016年11月27日,白云寺镇财政所工作人员王凤强酒后驾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民权县人和镇法庭南200米处时被巡警当场查获。2017年3月29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王凤强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2017年4月20日,县纪委给予王凤强开除党籍处分,县监察局建议县财政局给予王凤强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2程庄镇葛庄村党支部书记董保江酒驾案

2016年11月15日,程庄镇葛庄村党支部书记董保江酒后驾车行驶至民权县程庄镇李堂集东50米处时,被巡警当场查获。2017年3月14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董保江被民权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7年4月20日,县纪委给予董保江开除党籍处分。


3程庄镇杨西村党员杨西成酒驾案

2016年12月4日,程庄镇杨西村党员杨西成酒后驾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民权县野岗乡水厂门口北50米处时,被巡警查获。2017年3月14日杨西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民权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7年4月20日,县纪委给予杨西成开除党籍处分。

近年来,酒后驾驶引发重大交通事故问题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国家法律虽对酒后驾驶有明确规定,但是,仍有少数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漠视交通法规,我行我素、顶风违法违纪。上述三起酒后驾驶案,充分暴露出我县少数党员干部缺乏起码的道德意识、自律意识、纪律意识和法纪观念,思想麻痹,心存侥幸,严重损害了共产党员先进形象。全县广大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要从以上典型案例中汲取深刻教训,引以为戒,充分认识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后果,牢固树立“酒驾是高压线”的法纪意识,本着对自己、对家庭、对他人、对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从自我做起,从小事做起,自觉遵规守纪,于细微处彰显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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