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二巡行政审判要旨37: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应诉是否违法︱律氧

 半刀博客 2017-05-29

律氧按:为切实贯彻新行政诉讼法,统一东三省行政审判的司法标准,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编纂了《东北行政审判案例要旨》。现逐案刊出,以资参考,部分内容经律氧重新编辑,转载请注明编者及来源。向编者第二巡回法庭行政审判团队郭修江、熊俊勇、陆阳、战成、关鑫致敬。


37. 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根据上述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其法定义务。但是,行政机关负责人确因正当事由不能出庭的,经向法庭书面报告具体情况,委托相关工作人员到庭应诉,不违反行政诉讼法的上述规定。


案例:(2015)行监字第1681号


赵士才诉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辽阳市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一案,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辽阳行初字第00002号行政判决,赵士才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日作出(2015)辽行终字第00088号行政判决。赵士才申请再审。


案件基本事实:赵士才于2014年1月13日以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灯塔市政府)为被申请人向辽阳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事项为:1、要求被申请人认真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上位法规定;2、被申请人于2007年作出的《灯塔市采煤沉陷区城镇居民“住宅”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与国法秘函(2003)306号等上位法规定相抵触,要求予以废止;3、要求辽阳法制办牵头,公开举行听证会,聘请国土资源、房地产、城乡规划、法制办、人大、政法委和法律专家参加,按照大家评议结果,确定申请人全家补偿安置标准;4、要求按照《辽宁省行政复议证据规则》第十九条第(一)项及法律法规规定,认真调查处理被申请人渎职拆迁,造成财政损失三亿元行为。辽阳市政府经审查认为,赵士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范围,根据该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于2014年1月14日作出辽市行复不字〔2014〕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下简称1号《复议决定》),决定不予受理,并以特快专递方式送达给赵士才。赵士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判决认为,关于赵士才要求辽阳市政府按照其复议申请的请求事项履行行政职责的诉讼请求,不是本案的审查范围,不予支持;关于赵士才要求灯塔市政府行政负责人亲自出庭应诉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辽阳市政府作出的1号《复议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赵士才的诉讼请求。赵士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认为,赵士才向辽阳市政府提交的复议请求事项中第1项、第4项复议请求不是针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规定的受理条件。第2项请求系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规定,单独就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第3项请求是要求复议机关以听证方式审理案件,是对复议机关审理案件方式的要求,与复议事项无关。综上,辽阳市政府作出的1号《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审法院驳回赵士才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赵士才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判决驳回赵士才的诉讼请求存在明显错误。赵士才在一审中提供的四个证据目录,足以证明灯塔市政府滥用职权拆迁,造成财政损失三个亿,同时造成赵士才合法权益受损的事实。2、辽阳市政府作出不予受理的复议决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赵士才行政复议请求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3、辽阳市政府未公开履行听证程序,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4、提供的新证据证明赵士才房屋面积及补偿安置标准。请求:1、撤销一、二审行政判决;2、要求灯塔市政府履行补偿安置行政职责;3、判决辽阳市政府公开履行听证程序,重新确定赵士才的补偿安置标准;4、要求辽阳市政府和灯塔市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亲自出庭应诉。


辽阳市政府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辽阳市政府作出的1号《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二审判决驳回赵士才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一、被诉行政复议决定合法性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根据上述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针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对该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以下的规范性规定的合法性提出审查申请。本案中,赵士才提出了四项复议请求,第1项请求属于提出意见建议的行为,第3项请求是对复议过程程序性的要求,第4项请求属于行使检举控告权利的行为,这三项复议请求均不是针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第2项复议请求要求废止灯塔市政府作出的《灯塔市采煤沉陷区城镇居民“住宅”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属于单独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出审查申请的行为,亦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赵士才主张复议机关未履行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本案是不予受理的情形,不属于重大、复杂的案件,行政机关可以选择是否采取听证的方式进行审理,未听证并不违反法定程序。综上 ,辽阳市政府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决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二、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根据上述条款规定,两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因公务未能出庭,委托相关工作人员到庭应诉,不违反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赵士才主张辽阳市政府和灯塔市政府的行政负责人不出庭应诉违法,理由不能成立。


三、关于新证据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也就是说,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是行政诉讼的审判职责。本案中,被诉行政行为是辽阳市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复议决定,并不涉及征收补偿是否合法问题。赵士才主张有新证据,证明其被征收房屋的面积和安置补偿标准,与被诉不予受理复议决定并无关联性,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因此,赵士才以提供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四、一、二审将灯塔市政府列为第三人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本案审查的对象是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决定的合法性问题,不审查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故灯塔市政府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一、二审判决将其列为本案第三人不当,应予纠正。


综上,赵士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赵士才的再审申请。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