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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较大”标准明确恶意欠薪无处可逃

 morecare 2017-05-29
“数额较大”标准明确恶意欠薪无处可逃
作者:王蓓蕾;严波 时间:2017/5/23 21:00:01

  [案情介绍]2015年12月底,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到地区社会保障事务中心电话,称该地区某餐饮店拖欠10多名员工工资,老板唐某联系不上,存在欠薪隐匿的可能。接报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立即派员进行处理。

  经了解,该餐饮店系唐某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根据员工反映,唐某自2014年年底开始在该地区经营餐饮店,但生意一直不好;2015年初,唐某已经无法正常发放员工工资,员工每月按需向唐某预支工资,剩余部分表示到年底统一结算。2015年12月20日,唐某向员工宣称自己去外地出差后,就再也没有回来,手机也始终处于关机状态。经办监察员也通过拨打手机号码试图联系唐某,但对方仍处于关机状态。综合相关情况,经办监察员认为唐某的行为符合《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遂决定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要求着手处理此案。经过详细地调查取证,一张张员工的询问笔录在监察员手中产生。根据最终统计,该餐饮店(唐某)共拖欠15名员工13个月工资98401元,原本预计的10万余元欠薪在除去借款、报销费用后,已不足10万元,这是不是就不符合“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这一“数额较大”的入罪条件呢?经办监察员仔细翻阅、梳理相关证据材料,发现其中有一名员工被拖欠了7个月工资共21500元,这一情况符合“数额较大”的另外一种情形,即“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责令唐某支付欠薪,但唐某逃匿且逾期仍未支付。

  2016年1月18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事责任。2016年3月10日,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能够如实供述罪行,但仍未支付拖欠的工资。最终,经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开庭审理,认为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并于2016年8月19日判处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一万元,还要求其退赔员工的经济损失。

  [案件分析]为贯彻执行《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维护劳动者依法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惩处力度,规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办理工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于2015年5月联合制定了《关于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意见》(沪人社监〔2015〕124号)。该意见根据相关法律政策以及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就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认定情形、职责职能、移送程序、移交材料等要求进行了梳理归纳,并解释了本市“数额较大”具体标准等内容,明确“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均属于“数额较大”。

  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查办实践中,欠薪大多涉及整个企业,涉及人数、金额较多,一般都能够满足“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条件。本案系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首次尝试按照“一名劳动者”“欠薪三个月以上”“劳动报酬二万元以上”的标准进行移送。本案的成功移送、追责,为后续查办拖欠工资人数不足十人或欠薪总额累计不超过十万元的恶意欠薪案件提供了新的思路,更能让“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得以有效落实。

  (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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