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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lihe0767 2017-05-29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做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建立和完善重大决策的法律体系,进一步明确追责制度与机制的合法性

当前,我国关于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多为政策性文件或地方政府规章,且存在党政交错、多头立法、上下不一、缺乏层次等问题,由此导致各地各部门对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施步调不一。要尽量避免采用“严重后果”“重大损失”等具有笼统性且弹性很大、容易成为规避责任借口的词汇,多采用确定性的语言描述行政责任法律条款。

二、建立和完善重大决策的台账体系,进一步清晰追责制度与机制的背书性

一些重点领域接连而出的“负面清单”,打破了市场发展的束缚,极大地释放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活力。能否将这种好势头延续下去,还要看“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能否配合调整、发挥效用。

定“清单”先要清“家底”。全面梳理现有行政职权,应是第一步。长期以来,一些政府部门对自己究竟拥有多少权力并不十分清楚,不同级别不同领域的部门之间职能重叠交叉,不但权力行使碍手碍脚,而且为推诿责任提供了空间。

定“清单”还要定“责任”。“权”和“责”是一枚硬币的两面,“权力清单”就是“责任清单”。不但要监督是否严格按照清单行使职权,还要对行权情况跟踪观察,对只行权不担责的现象切实问责。

三、建立和完善重大决策的程序体系,进一步明确追责制度与机制的标准性

找准责任主体。建议建立决策行为后果程序责任目录。重大决策行为多种多样,决定了重大决策责任必定是一个复杂体系。重大决策涉及决策方案的提出、论证、决议、执行、反馈等一系列环节,各个程序环节既相互独立,又紧密联系。

明确责任范围。应当明确什么样的重大决策需要追责,即对重大决策纳入终身追责的严重后果所界定的标准。如国务院2014年最新修改颁布的《安全生产法》,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对生产安全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建立完善程序。首先,明确是谁来进行追责。其次,具体的追责程序要保证追责的顺利进行。当重大决策已经过去很久之后,才发现决策时的过错,一定要通过正确的程序才能对当时的决策进行调查、取证。

四、建立和完善重大决策的监督体系,进一步明确追责制度与机制的阳光性

如果没有对决策权的监督,腐败问题就无法从源头治理,监督的体系就不完整;没有对决策失误的追究,个人专断、滥用权力的不正之风就不可能遏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于增强领导干部的依法执政、科学执政、民主执政意识,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近几年,CM集团作为广州市纪委市监察局的“三重一大”(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试点单位,在建立和完善重大决策监督体系,进一步加强责任追究的民主性方面,做出了一系列创新和探索。他们绘制了“三重一大”的“权力运行风险点流程图”,拟定相应的风险措施和防御法子,打造全方位立体监视收集。

五、建立和完善重大决策的救济体系,进一步明确追责制度与机制的补充性

建立对决策追究责任的救济机制,并建立健全决策的激励机制。决策责任的追究要于法有据,以反馈的事实和评估的结果为依据,允许责任人和当事人申辩申诉,保证他们的合法权利。责任追究制度要和救济机制结合起来,若一味追究而没有救济机制,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是不可持续的。

追责应当实事求是。对重大决策进行终身追责,往往是在决策多年后的考虑,由于已经时过境迁,很多决策时与追责时的情况是不尽相同的,所以应当实事求是。我们进行追责时,所看到的重大决策所造成的现实后果,很可能是决策时所无法预见的,所以不能基于一个人所无法预见的未来而对其进行无谓问责,法律的要求也不能超乎一个人的预见能力和认知能力。

作者系广东省商业经济学会副会长

潘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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