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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 | 施工企业如何选择计税方法?

 树悲风 2017-05-30

导语

   在建筑业一般纳税人计税方法的选择上,我国目前的税收政策给予了充分的自主决定权。财税36号文规定,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选用建议计税方法: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2)为甲供材料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3)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目前,对于大部分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可自主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或者简易计税方法,但要准确选择适用自身的计税方法却又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


当下是建筑业“营改增”刚刚试行的过渡阶段,包括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内的各方主体大多还处于被动地接受和适用之中。施工企业经营决策尚未摆脱原营业税下的思维定式,惯常地用原营业税下承建工程项目的税负水平分别与增值税下两种计税方法进行简单比较。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缴交增值税,将3%的增值税征收率换算成与原营业税相同的税基,其综合应纳税为2.91% [ 3%÷1+3%],相比于原营业税税率3%略有降低。但若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综合应纳税率是否能低于2.91%的税率水平就成为广大施工企业目前关注和评测的焦点,大部分施工企业预估的结果是会超出这个范围。落实“营改增”政策期间,多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曾组织按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对既有典型工程项目的综合应纳税率进行测算,测算的税率大致落在1%-5%的区间内。

 

对建设单位而言,将一个工程项目分包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若采用一般计税方法,那么申请拨付工程款时提供的是11%的增值税发票,而如果施工单位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则提供的是3%的增值税发票。对于建设单位,尤其是经营性企业来说,对增值税发票的态度和道理与施工单位是一样的,取得尽可能多的增值税发票,就意味着其自身的经营流转环节有更多的可抵扣进项税额,从而减轻自己的增值税纳税负担,那么必然需要取得尽可能多的增值税专票,而增值税专票八个点的税率差距无疑是巨大的。

 

施工单位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至多节省两个点的税负,那么何以带来建设单位面临八个点的税负劣势呢?原因在于增值税遵循的是“增值征税,环环相扣”的原则,施工单位若选用建议计税方法,客观上破坏和中断了增值税的流转链条,这使得建筑产品生产过程的增值部分未在本环节充分显现,这一不利的后果传导至建设单位经营环节,致使建设单位税负增加,产品市场竞争力下降。可想可知,随着建设单位顺应“营改增”形势进而逐渐转变成本管理和生产经营理念,其对于工程项目发包抉择的价值衡量标准将相应作出调整,有些建设单位会明确要求施工单位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抑或在商务标评审细则中对选择不同计税方法有不同的评价标准。在各投标单位其他条件相同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出于自身成本管控的综合考虑,可能在投标报价八个点的价差范围内,宁可优先选择虽报价略高但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承建商。

 

综上,对于是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还是简易计税方法,施工企业应针对自身经营状况并结合计税方法利弊分析来综合确定。首先,宜理清自身经常性业务内容。建筑业提供业务的内容基本分为:1)仅提供劳务的纯清包工业务;2)提供劳务及部分辅助性材料、机具的类清包工业务;3)既供劳务又提供项目所需全部材料、机械的包工包料业务。企业应当收集、整理、分析长期以来承接业务所提供的主要内容并按上述划分进行大体归类。其次,宜厘定所有成本进项业务构成中增值税税率及其发票获得情势,算好税负平衡账。一般来讲,凡企业经营之主要进项业务单位(产业链上游单位)是一般纳税人且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工程业务,企业宜尽可能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如此取得的进项税专票才得以转移至销项业务用作抵扣,下游价格竞争力削弱,就会承受利润压缩,业务流失的风险。

 

资料来源:《建筑经济》杂志-《“营改增下施工企业成功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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