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岂能出租用于非农建设?2017-05-27 16:07:00
来源:
中国国土资源报
作者:黎俊彦 张月
案 情 2015年7月,A村未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擅自与某化工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将2公顷集体土地(地类为园地)出租给化工公司。公司将其用作加工基地,租赁期限为30年,每年租金为6万元,每半年支付一次。合同签订后,该公司动工建设,并于2015年10月竣工投产。至2016年7月20日为止,A村已实际收取租金6万元。 2016年8月,某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此案进行调查核实,认定A村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2条和第63条的规定,属非法出租土地行为。同年9月25日,市国土资源局根据该法第81条和第39条的规定,对A村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其限期改正土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万元,并处罚款1万元。 在围绕该案进行的行政处罚听证会上,A村提出依据《宪法》第10条和《土地管理法》第8条的规定,该村享有对本案所涉土地的所有权,因而该村能对其自由出租。 评 析 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非法出租土地违法案件。A村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在未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就擅自将土地出租给化工有限公司用于非农业建设,这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根据2005年8月国土资源部发出的《关于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有关规定,单位和个人擅自与农民集体组织签订租地协议,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对出租方的行为应从重处理。因此,本案中某市国土资源局按《土地管理法》第81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9条对A村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当前,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成为一个热门话题,很多人主张对集体土地应实行更为灵活的使用权流转制度,建立和完善集体土地交易市场。但从法治的角度来讲,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集体土地的流转仍应受到法律的相关限制。本案中A村提出该村对自己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自由的出租权,这一点难以得到法律支持。《土地管理法》虽然确立了国有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但同时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强调国有或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均必须依法进行转让,村集体只有在法定的条件下才享有对自己所拥有的土地自由出租的权利。 (作者单位:广西国土资源宣传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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