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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出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启动再试点

 随缘4690 2023-03-03 发布于山西
总第930篇2023第23篇

【导读】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入市流转 再试点#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改革探索真是一条螺旋式艰辛之路:起步早、期待多、进展快、停滞久、反复多......再出发

1999年原国土资源部利用司组织对城乡结合部特别是集体建设用地利用问题进行专题调研。[链接阅读调查研究 | 城乡结合部土地市场管理调研报告]

2001年,原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司组织对河南、浙江、上海、江苏、广东五省市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进行了专题调研。[链接阅读:1.调查与研究 | 浙江、上海、江苏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调研报告;2.调查与研究 | 浙江、上海、江苏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调研报告]

1999年起,原国土资源部利用司、法规司在芜湖、苏州和湖州等地布置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2001-2001年先后在苏州、安阳、湖州召开了以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为主题的三次土地制度创新座谈会,从理论上和实践上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制度建设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总结。

在试点和研讨基础上,2002年5月,国土资源部利用司、法规司组织起草《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印发各地征求意见,2002年8月形成《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若干意见(讨论稿)》

200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3]3号)提出,“通过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土地置换、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等形式,合理解决企业进镇的用地问题,降低企业搬迁的成本”。国务院办公厅发文要求:由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务院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制定《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办法》。

根据上述要求,国土资源部完善《意见》后征求中农办、人大法工委、农业部、建设部、国务院法制办、全国政协提案办及部分政协委员、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部分试点城市的意见。人大法工委建议:等法来

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提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200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规定: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

根据28、31号文件要求,2006年,国土资源部在2002年《意见)》基础上,形成了《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建议稿)[点击阅读],但受限于原《土地管理法》的限制性规定,法没来,工作停滞,广东等地在办法基础上出台了地方法规。

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2015年2月全国人大法律授权后,国土资源部在全国选取15个市(县),部署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后扩大到33个试点县。

试点推动法律修改,2019年8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土地管理法》对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和流转作出了重大修改,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以出让、出租等方式入市流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链接阅读:1.一文看懂新《土地管理法》之下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与流转;2.新法之下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的难点与路径]

2021年9月1日,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实施,《条例》在新法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要求国土空间规划要合理安排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布局和用途,节约集约利用。同时,明确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方案的编制和审查要求。[链接阅读:1.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解读⑤:完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法律制度;2.新条例 | 七方面细化和完善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制度;3.权威首发 | 魏莉华司长解读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2大亮点]

法来了,条例也有了,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似可飞了。

2022年9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要再行试点,暂缓全面推开。此举表明已试点探索20多年,且已上升为法律写入新《土地管理法》点开阅读)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点开阅读,且为此轮改法最大亮点和创新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改革,有了重大变动。[链接阅读变动 |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再行试点,暂不全面推开]法律相关条款暂缓实施和再试点的目的与内容一直为各界关注。
日前,谜底揭开,2023年3月1日,自然资源部开展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视频培训,王广华部长强调入市工作要做到“二三二”,审慎稳妥推进。需要认真学习,看看具体试什么、改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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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自然资源部开展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视频培训,深入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总体部署,准确把握重点任务,明确工作要求,正式启动试点工作。自然资源部党组书记、部长王广华出席并作培训动员讲话。

王广华指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党中央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和发展阶段,做出的一项重大制度性安排,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从建设农业强国的战略部署中深化对改革重要性的认识,提高政治站位;从牢牢守住底线的原则中深化对改革复杂性的认识,稳妥有序推进入市;从总结过去的实践经验中深化对改革规律性的认识,持续深化试点;从强化系统观念的要求中深化对改革整体性的认识,协同推进改革,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抓好工作落实。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事关农民切身利益,涉及各方面利益的重大调整,要紧盯关键问题,确保试点成效。”王广华要求,入市工作要做到“二三二”,审慎稳妥推进试点。要抓住“两项前置条件”,加快完成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特别是实用性村庄规划(备注:2020年12月15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确权登记(备注:2022年1月26日,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关于加快完成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的通知》提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前,应依法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未登记或者存在权属争议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得入市交易;要紧盯“三项负面清单”,不能通过农用地转为新增建设用地入市(备注:《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对本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出合理安排)不能把农民的宅基地纳入入市范围,符合入市条件的土地不能搞商品房开发(备注:2021年6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提出: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可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要探索“两项重点机制”,兼顾国家、集体和农民个人的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机制,保护农民集体和个人权益、保障市场主体愿用、会用入市土地的权益保护机制。(备注:2021年12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提出: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允许将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依据规划改变用途入市交易。在企业上市合规性审核标准中,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给予同权对待)

王广华强调,入市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多个环节,各试点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心怀“国之大者”,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坚持统筹协调,既要落实牵头任务,又要加强配合;要坚持守正创新,既要审慎稳妥推进,又要创新突破;要坚持协同联动,既要聚焦重点任务,又要兼顾全局,确保入市试点工作任务落地见效。

(来源:自然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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