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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减持新规对银行业务的影响分析

 panpan研报社 2017-05-30


1.大股东减持


集中竞价减持方式—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不得超过公司股份的1%,


新规定同时要求—


大宗交易减持: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不得超过公司股份的2% ,且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限制“过桥减持”


协议转让减持:大股东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和受让方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的1%


2.董监高减持


董监高辞职的,仍须按原定任期遵守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限制通过辞职规避减持规定


3.IPO前发行的股份


新规要求:

集中竞价减持: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的1%

大宗交易减持: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的2%

协议转让减持受让方在6个月内减持所受让股份的,出让方和受让方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


4.定增发行的股份


除了如上IPO前发行的股份所述要求外,另外要求集中竞价减持-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


总结:


(1)大股东持有的股份、IPO前的股份及定增的股份减持,任意连续90日内集中竞价不超1%,大宗交易不超2%,合计不超公司股份总数的3%即每半年6%,每年12%


(2)要再减持只能协议转让


大股东协议转让失去大股东地位后出让与受让方减持仍需要任意连续90日不超公司股份的1%。

IPO前的股份及定增的股份,受让方在6个月内继续减持所受让股份的,出让方和受让方仍需要任意连续90日不超公司股份的1%。


(3)特别对定增的股份,若集中竞价减持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


其他规定参见上图及发文,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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