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讲了关于13个月工资的个税计算(详见:纳税|公务员13个月工资的个税计算),这次工改从7月份起,要补发6个月,正好这次我就一次性补发工资的个税计算解读一二。 补发实质就是以前应发,但因为资金短缺拖欠或者晋升、晋级、调动或者工资改革等原因未按时发放,而进行追补的行为,不要与全年一次性奖金、绩效工资、月奖、季奖、考核奖等混淆概念,两者性质是截然不同的,前者是纳税人已确定的债权,后者是需要考核才能确定发放与否和多寡。 福建地税2015年发布了《关于补发工资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7号),规定: 纳税人因政策性调资、职务晋升、工作调动、新员工定级、单位筹建期或资金困难等原因而补发以前月份工资,能按税法及财务制度规定处理相关帐务的,应把 补发工资还原到所属月份重新计算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减去相应月份已缴纳税款,计算出补发工资各月应调整的税款,汇总合并到补发工资月份一并申报缴纳 个人所得税。 其实新规不新,广东省老早就这样规定了, 对纳税人领取补发以往月份的工资(含津贴,补贴),可以把补发的工资分摊回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其计算公式如下: 福建新规定是对原政策的重大调整,原规定: 1、对政府行为的一次性补发工资允许平均计算(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将补发当月起到实际发放当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加上补发的工资数进行平均,计算出每月的工资,寻找 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实际发放当月的工资总额(包括补发的工资)作为应税收入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2、其他事业单位和企业一次性补发工资,应按总局关于一次性奖金 收入的计税办法执行。 #看起来是否眼熟?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税计算方法一致。原规定本来就是不合理的政策,拖欠工资还硬要适用更高税率,走到哪也讲不过去。 福建的新规既实事求是又简单实用,将补发工资与补发当月的工资完全切割开来,以归属期的作法确认补发工资本来的纳税义务和纳税期间。 举例: 2017年元月,隔壁老王取得元月份工资6000元,补发工改7-12月调整工资4200元(月增700元),7-12月份未调整前月工资为5300元,计算当月应缴个税。(不考虑社保、住房公积金等扣除项) 1、原来7-12月每月已缴个税=(5300-3500)*10%-105=75元; 2、补发还原回7-12月每月应缴个税=(6000-3500)*10%-105=145元; 3、7-12月工资应补缴个税=(145-75)*6=420元; 4、2017年元月工资应缴个税=(6000-3500)*10%-105=145元; 5、元月隔壁老王应缴个税=420+145=565元。 #我们再以福建以前的老办法来试算一下应缴的个税:(以上例计算) 一、机关和财政拨款单位补发工资的计算 1、确定每月工资数=(5300*6+6000+4200)/7=6000,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05元; 2、2017年元月应缴个税=(6000+4200-3500)*10%-105=565元。 分析:这其实和新规所缴个税是一致的,没有差异。 二、其他事业单位按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的计税办法计算 1、确定商数=4200/6=700元,适用税率3%,速算扣除数为0; 2、补发7-12月工资应缴个税=4200*3%=126元; 3、2017年元月工资应缴个税=(6000-3500)*10%-105=145元; 4、元月实际应缴个税=126+145=271元。 分析:嘿嘿,与新规定相比,反而少缴294元(565-271),这是咋回事?难道我算错了? 三、将一次性补发工资与当月实际取得的工资合并计算缴税 当然最最痛苦的莫过于将补发工资和当月工资合并计税,这样的省份其实不在少数,具体查阅当地省地税文件,不过实践中它们也默许纳税人将补发工资还原回所属月份,如遇置疑财务人员要据理力争。 我就这种模式下个税的计算一下:(仍以上例计算) 1、当月应纳税所得=6000+4200-3500=6700元,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555元; 2、当月应纳个税=6700*20%-555=785元; 3、差异=785-565=220元。 这是在补发工资不多的情况下,换成企业呢?如果数额大的话所适用税率高,差异就会更多。如果补发数额大,建议大家可以分期去补发,合理规避高税率。具体大家要去测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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