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车船税管理办法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关于挂车车船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1-10 信息来源:宣传处 【 字体:大中小 】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13〕第630号)的有关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挂车不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鉴于目前机动车车船税实行代收代缴,由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保险公司无法代收挂车应缴纳的车船税,挂车车船税由纳税人自行向车船登记地或纳税人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纳税地点:合肥市区为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分局办税服务厅(蒙城北路111号,电话:65690098、65690099);巢湖市、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由市、县地方税务机关另行公布。 挂车办理申报纳税时需携带的资料 (一)已办理车船登记手续的,纳税人申报纳税时,需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及上年度车船税完税凭证(或含已缴纳车船税信息的交强险保单)。对前三个年度中有未在合肥市区办理交强险的车辆请提供在外省、市及四县一市办理含已缴纳车船税信息的交强险保单或者在外省市及四县一市缴纳的车船税完税凭证。 (二)未办理车船登记手续的,纳税人申报纳税时,需携带车辆出厂合格证等有关车船技术指标证明文件,企业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车主身份证件;其中,购置新车的纳税人还需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记录车船取得时间的证明材料。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月8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