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一名从事货物运输的个体户,拥有一辆带挂货车,即将办理2013年度的交强险。根据国务院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修改,自2013年3月1日起,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那么挂车车船税还用缴纳吗? 答:缴纳机动车车船税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纳税人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另一种方式是纳税人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不意味着挂车纳税义务的免除,只是说明保险公司不再负有挂车车船税代扣代缴义务。 挂车,是指就其设计和技术特性需由汽车或者拖拉机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种无动力的道路车辆,根据车船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挂车适用税额为货车税额的50%.也就是说对从事货物运输的货车主车及挂车均属车船税的纳税范围,对保险公司不再履行扣缴义务的挂车应由纳税人自行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车船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车船检验机构的办公场所集中办理车船税征收事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经核查,对没有提供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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