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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合作协议(参考文本)分条析理、 言之有序 建议收藏!

 儒雅的八爪鱼 2017-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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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 3 -

第二章 协议主体 - 7 -

第三章 合作关系 - 10 -

第四章 投资计划及融资方案 - 13 -

第五章 项目前期工作 - 14 -

第六章 项目建设 - 15 -

第七章 项目运营和服务 - 22 -

第八章 项目移交 - 25 -

第九章 收入和回报 - 28 -

第十章 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 - 33 -

第十一章 协议解除 - 35 -

第十二章 违约处理 - 36 -

第十三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 39 -

第十四章 其他约定 - 40 -

附件一:省财政厅(或省发改委)出具的证明本项目已经被入PPP项目库的文件 - 45 -

附件二:政府授权甲方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并代表政府与乙方签署本协议的文件 - 46 -

附件三:证明(政府专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的人大决议或其他合法有效的审批文件 - 47 -

附件四:专营期内政府方在各年应支付的财政补贴金额测算表 - 48 -

甲方:                (填写政府方/项目实施机构全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箱:               


乙方:                 (填写社会资本/项目公司全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箱:               


鉴于:

1、根据    (政府授权文件名称及文号),    政府授权甲方作为政府主体(即项目实施机构)负责    项目(“本项目”)的实施,已通过物有所值评估和财政可承受能力论证;

2、为了有效地解决本项目的资金问题,缓解政府财政压力,同时也为了有效地控制本项目的成本、进度、质量,就本项目的专营权面向社会投资者实施政府采购;

3、经过合法、合规的政府采购程序,确定由    (填写代表社会投资者出资的主体或者代表政府方出资的主体与代表社会投资者出资的主体共同出资组建的项目公司全称)(即本协议项下的乙方)作为中标人,负责本项目的融资建设及运营维护,以    年的运营收益和政府专营补贴作为投资回报。

依照《合同法》、《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本项目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以昭信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一)定义

1、“本项目”:指    项目;

2、“本协议”:指甲方与乙方就本项目所签署的PPP协议;

3、“    政府”:指    人民政府;

4、“政府主体”:指经    政府授权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的    (即本协议项下的甲方);

5、“项目公司”:指经政府主体依法确定的中标人    (即本协议项下的乙方),该公司由    出资组建,负责本项目的建设期融资、项目建设、运营期的运营和维护;

6、“贷款银行”:指与乙方签订借款合同、为本项目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具体指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办分行为    分行,或由其牵头组建的银团;(该款为必备条款,原则上不得删、改)

7、“专营权”:指乙方根据本协议所享有和承担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本项目并取得甲方给予的政府补贴等收益回报等相关权利;

8、“建设期”:指本项目开工之日起至本项目经竣工验收并正式投入运营之日的期间,建设期为    年;

9、“运营期”:指本项目经竣工验收并正式投入运营之日起至本项目预期移交之日的期间,运营期为    年;

10、“专营期”:指本项目的建设期和运营期,合计约    年;

11、“移交期”:指本协议规定的乙方向甲方移交本项目的期间,具体为本项目专营期届满前    个月;

12、“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13、“”:指人民币元。

(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相应补充相关定义)。

(二)解释

除非另有所指,在本协议中:

1、“一方”或“各方”指本协议的一方或各方。本协议的各方均包括其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

2、“资产”包括现有和将来的任何名目的财产、收入及权益;

3、“修订”包括补充、更新、替换、转让或重新制订(“被修订”应作相应解释);

4、称作“重大”的事项是指对于各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利益或在该利益相关的范围内影响重大的事项;

5、任何人在本协议、任何其他协议或文件项下的“义务”应当被理解为其根据本协议或任何其他协议或文件(视情形而定)应承担义务;

6、“人”包括任何自然人、公司、法人团体、政府、国家、国家机构或任何协会、信托或合伙(不论是否拥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兼具上述任何两项以上的性质;

7、法律的条文亦指该条文的经修订或重订的版本;

8、一“日”是指一个工作日;

9、章、条及附件的标题仅供方便阅读而设;

10、“包括”应被理解为包括但不限于。

第二条 协议背景和目的

(一)             (本项目基本情况简介,例如立项及可研报告批复情况(如有)、项目总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等。)

(二)根据     省财政厅(或省发改委)于               日出具的(文件名称及文号)(详见本协议附件一),本项目已经被列入    省PPP项目库。(该款为必备条款,原则上不得删、改)

(三)根据    政府于              日出具的(文件名称及文号)(详见本协议附件二),     政府作为甲方(或政府授权甲方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代表     政府)与乙方签署本协议。(该款为必备条款,原则上不得删、改)

第三条 声明和保证

(一)甲方在此做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甲方已充分理解本协议背景和目的,并承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诚信履行本协议;

2、经    政府授权,甲方完全有权力和能力代表    政府签署本协议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3、本项目以PPP的模式实施并以    (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的政府采购方式选择并授予乙方专营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乙方在此做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乙方已充分理解本协议背景和目的,并承诺按本协议相关约定执行协议;

2、乙方作为依中国法设立、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法律资格和能力;

3、乙方及其授权签字人已获得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有效授权;

4、乙方签署本协议前已仔细审阅了本协议相关内容,并已完全理解和了解本协议项下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不得以未理解本协议相关条款或内容为由主张减轻或免除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5、乙方保证并承诺其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诚信履行本协议,为本项目提供持续服务和维护公共利益;

6、乙方保证并承诺其所声明、保证内容在本协议有效期间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愿意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协议生效条件

本协议在以下条件同时满足之日生效:

(一)本协议经各方盖章,并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署;以及

(二)       (其他,如乙方获得了贷款银行针对本项目的相关授信审批)。

第五条 协议构成及优先次序

(一)本协议的附件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并应与本协议主文一并阅读和解释。

(二)双方就本协议的变更或补充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本协议的变更或补充协议与本协议的内容不一致的,以变更或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


第二章 协议主体 

第六条 政府主体

(一)主体资格

1、甲方是             (甲方的主体地位及职责简介)。

2、经    政府批准,甲方作为本项目的政府主体,全权代表    政府签订本协议。如未来本项目项下的政府主体发生调整,应由    政府明确指定的具有承担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能力和授权的其他部门作为本项目的政府主体,继承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并书面告知乙方。

(二) 权利界定

1、甲方基于本协议及其他配套协议与项目相关参与方之间形成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按协议约定行使权利。

2、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管理的相关职能规定,对本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实施监督和检查;但甲方并不因行使该等监督和检查权而承担任何责任,也并不因此减轻或免除乙方根据本协议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而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3、甲方享有本协议项下约定的和甲方与乙方不时商定的其他权利。

(三)义务界定

1、甲方基于本协议及其他配套协议与项目相关参与方之间形成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2、甲方应确保本项目所涉及的交易结构及核心条件(可阐明具体内容)已获得    政府或相关部门的审批。

3、在乙方因本项目需要提出适当、合理和及时的要求后,甲方应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尽最大努力协助乙方从甲方及/或其他政府部门及时获得、保持和延续本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所需的一切审批或类似手续。但此等努力并不免除乙方在本协议项下负有的获得相关审批或类似手续的义务。

4、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及时地、以公平价格并按照不逊于接收与乙方大致相同服务的其他企业一般可以得到的条件获得本项目建设、运营和维护所需的所有基本配套设施,包括水、电、通讯设施等。

5、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不得随意干预本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除非是为保护公众健康和公共安全以及履行其法定职责和行使本协议约定的权利的需要。应乙方的要求,甲方应尽最大努力减少可能产生的第三方对项目的干预。

6、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为乙方就本项目的融资提供必要的协助,包括由甲方或    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出具相关的同意或证明文件等。

7、甲方应尽最大努力积极协助乙方行使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但此等努力并不构成甲方对乙方实现本协议目的的一种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第七条 社会资本主体

(一)主体资格

1、(如果乙方是项目公司)乙方是由    (代表政府方出资的主体全称)(持股     %)和    (代表社会投资者出资的主体全称)(持股     %)为实施本项目之目的共同出资组建并由    (代表社会投资者出资的主体全称)控股的项目公司,系依照中国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为    万元。

2、经过合法合规的程序,乙方获得本项目    年的专营权,与甲方签订本协议,负责本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和维护。

(二)权利界定

乙方在本协议约定的范围内享有和承担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本项目并取得甲方根据本协议约定给予的    (如运营收益、专营补贴、服务购买费、收费收入等收益回报)等相关权利。

(三)义务界定

1、乙方应尽一切努力,按本协议约定的计划工期节点目标实施本项目建设,确保本项目于            日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营实施项目管理。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对竣工验收迟延承担相应的责任。

2、乙方的资本金以及采用银行贷款所获得的融资等建设资金应依照本协议的约定专项用于本项目建设。

3、运营期内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本项目的运营和维护,确保本项目设施完好并符合法定或约定标准。运营期届满后,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将符合移交标准的本项目设施移交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机构。

4、乙方为本项目之目的而依据本协议签订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文件、融资文件等)应当符合本协议的要求且不得与本协议相抵触。

5、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专营期内乙方不得就本项目进行除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以外任何与本项目无关的活动,不得实施有损本项目资产及权益完整性之行为。

6、乙方应依法承担和缴纳与本项目建设、运营和维护相关的应由乙方承担的税费。

7、乙方应做好本项目建设及运营资料的收集、分类、整理、归档工作,按要求及时、准确地将运营情况、设施状况等相关资料报送政府相关部门。

8、乙方有义务就由于建设、运营、维护本项目而造成的环境污染及因此而导致的任何损害、费用、损失及责任,对甲方予以赔偿。

9、乙方确保甲方免受本项目专营期内第三方向甲方提起的任何与本项目有关的索赔、权利请求或诉讼,该等索赔、权利请求或诉讼由乙方自行处理或应对;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10、乙方应自行承担和履行本协议项下乙方的所有义务或责任,且不受以下影响:

(1)甲方或其他任何有权机构出具任何批准或证书;

(2)甲方提出或未能提出任何意见或建议;

(3)在进行任何操作,例如测试、检测或检查时甲方或有权机构的代表在场或不在场。

(四)对项目公司的约定(该款为必备条款,原则上不得删、改) 

1、本协议签订后,注册资本须按照项目公司章程约定按时到位。

2、在本协议期间,未经甲方事先书面批准或同意,不得对项目公司的股权结构和股比关系、董事会、监事会主要成员以及总经理等高管人员等事项进行重大变更调整。

3、项目公司应接受甲方、贷款银行及其他有权机构的监督和监管,并应及时将其的发展规划、年度经营和计划、年度经营报告报送甲方及贷款银行备案。


第三章 合作关系

第八条 合作内容

(一)项目范围

项目范围主要包括本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其中:

1、本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为:        (根据具体项目实际情况补充。)

2、本项目的主要运营内容:         (如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负责本项目的商业运营和维护,并对本项目设施定期进行检修保养,确保本项目设施的完好的适营状态)。

3、本项目的主要移交内容:运营期届满,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负责将符合移交标准的本项目及其设施等移交给甲方或甲方/    政府指定的机构。

(二)政府提供的条件

依据本协议的规定,甲方授予乙方在专营期内独家享有如下权利:

1、为本项目融资及建设、运营和维护本项目;

2、按本协议约定使用本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土地;

3、根据本协议约定取得专营补贴;

4、取得本项目运营期间的经营性收益。

(可根据具体项目情况相应调整或补充。)

(三)社会资本主体承担的任务

              (本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以本协议详细约定为准。)

(四)回报方式

乙方在本项目中的投资回报包括:

1、取得本项目运营期间的全部运营收益;

2、甲方在专营期内以        (如逐年分期支付专营补贴)的形式作为回报,将本项目专营补贴纳入    政府财政预算管理,在每年的    (城市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中列支,以保证    (代表社会投资者出资的主体全称)在专营期可收回全部投资本金并取得不超过(或不低于)    %/年的投资收益,具体见本协议第九章的约定。

(五)项目资产权属

1、在专营期内,本项目资产归乙方所有;在专营期届满时,        乙方按照约定采取相应的退出机制,将该项目的所有权移交给甲方,项目完全归甲方所有。移交可能产生的任何税费由    (甲方或乙方)承担。

2、专营期内,未经甲方和贷款银行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项目专营权或项目资产转让、出租、抵押或质押给任何第三方。但在专营期内且必要时,乙方可以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或经甲乙双方及贷款银行另行协商一致,为本项目融资之目的,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依法将本项目专营权(包括专营权项下的收益权/应收账款)或项目资产为贷款银行设定质押或抵押,但不得在此等收益权上设定除此之外的其他任何转让、出租、质押等权利、义务或责任。(该款为必备条款,原则上不得删、改)

(六)土地获取和使用权利

1、本项目土地由    政府以    (出让/划拨)方式提供,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及时取得本项目国有土地使用证。

2、专营期内,乙方应承担取得本项目土地使用证所需的一切税费以及将本项目土地用于本协议约定的经营目的依法所需缴纳的一切税费。

3、专营期内,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合法使用本项目土地,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项目土地使用权及其上建筑物、构筑物、相关设施进行任何抵押、出租、转让或类似处分。但为本项目融资之目的,必要时乙方可以本项目土地使用权及其上建筑物、构筑物、有关设施等为贷款银行设定抵押担保。(该款为必备条款,原则上不得删、改)

(七)风险分担机制

本协议项下项目风险的承担,按照“风险由最合适的一方来承担”的原则处理。

1、政策、法律和最低需求等风险由政府承担;

2、设计、建设、财务、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合作期限

本项目的合作期限即专营期为    年,包括建设期和运营期。其中建设期    年,自    之日起算;运营期    年,自本项目竣工验收并正式投入运营之日起算。

第十条 排他性约定(该条为必备条款,原则上不得删、改)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项目的专营权在专营期内专属于乙方。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并经贷款银行同意,专营期内,甲方不得将本项目专营权授予其他社会资本。


第四章 投资计划及融资方案 

第十一条 项目总投资

(一)投资规模及其构成

                   (根据具体项目情况补充。)

(二)项目投资计划

                   (根据具体项目情况补充。) 

第十二条 投资控制责任

(一)本项目合作期限内,如因甲方的指示发生变更导致本项目工作范围发生重大变更,因此额外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二)乙方可根据本第十二条第(一)款的约定要求甲方给予相应补偿,甲方应及时协调    财政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三条 融资方案

(一)本项目资金筹措方式主要包括:

1、政府和社会投资者投入资本金合计    万元,约占总投资的     %;

2、银行贷款    万元,约占总投资的     %。

(二)项目公司的资本金比例、出资方式及投入进度:

政府方通过    投入资本金的     %,全部为货币出资,金额为    万元;社会投资者投入资本金的     %,全部为货币出资,金额为    万元。

资本金投入进度为    

(三)银行贷款资金的规模、来源及融资条件:本协议签订后,拟由乙方向贷款银行申请项目贷款    万元,贷款期限为    年,贷款利率为     %。银行贷款投入进度与资本金保持一致。

第十四条 政府提供的其他投融资支持

甲方为项目公司提供融资便利、担保协助、贷款贴息、税收优惠、公共事业收费豁免、保费补贴等支持(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用)。

第十五条 投融资监管

甲方有权对乙方就本项目注资和融资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投融资违约及其处理

(一)由于乙方资本金未到位而影响贷款提用视为重大违约,因此产生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每日    的赔偿。

(二)非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未能就本项目及时获得银行贷款融资的,视为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重大违约,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应损失。


第五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七条 前期工作内容及要求

本项目前期工作包括         (根据具体项目情况补充)。

第十八条 前期工作任务分担

本项目前期工作由乙方承担,甲方负责尽最大努力协调各政府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九条 前期工作经费

(一)            (本项目前期工作相关费用由乙方先行支付,相关费用按政府相关文件执行,以政府财政部门审核认定为准)。

(二)本项目前期工作相关费用计入本项目总投资。

第二十条 政府提供的前期工作支持

甲方对本项目前期工作提供支持,包括但不限于:

(一)协调相关部门和利益主体提供必要资料和文件;

(二)对乙方提出的合理请求尽最大努力提供支持;

(三)组织召开项目协调会等。

第二十一条 前期工作监管

甲方有权采取其合理认为必要的措施对本项目前期工作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乙方应对甲方的监督管理提供配合。

第二十二条 前期工作违约及处理

乙方未能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前期工作的,应当对因此给甲方及本项目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项目建设

第二十三条 政府提供的建设条件

(一)甲方应当积极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为本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的建设条件,保障项目建设的有效推进。

(二)甲方应尽最大努力协助乙方从政府部门获得、保持和延续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审批手续。

(三)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及时地、以公平价格并按照不逊于接收与乙方大致相同服务的其他企业一般可以得到的条件获得本项目建设、运营和维护所需的所有基本配套设施,包括水、电、通讯设施等。

第二十四条 进度、质量、安全及管理要求

(一)项目建设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府规定的要求,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协议约定实施。

(二)乙方必须按照国家及    省有关招投标的管理规定,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本项目的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相关招标方案及协议文件应当报甲方予以确认。

(三)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政府批准的初步设计中确定的项目建设规模、技术标准组织施工,确保项目建设质量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四)乙方负责全面履行本项目建设管理中的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避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因乙方未尽管理职责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乙方在本项目建设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文明施工并履行下列义务:

1、防治因施工产生的环境污染;

2、落实施工区域内的安全措施;

3、按规定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4、保护施工区域内的各种管线;

5、处理因本项目施工引起的其他问题;

6、配合进行各类紧急事件的处理,并承担相关处理费用。

(六)本项目建设期内,乙方应当按月向甲方提交项目建设进度报告。报告应详细描述以下内容:

1、上个月已完成和在建的工程情况;

2、预计本月完成建设情况;

3、至计划完工日期的后续建设计划和进度安排;

4、预计完工的时间;

5、甲方合理要求的其他事宜。

(七)乙方有义务将有关本项目涉及和建设的所有技术数据,包括设计报告、计算和设计文件等,在编制完成后及时提交给甲方或甲方/政府指定的机构,以使甲方或甲方/政府指定机构能够有效地监督本项目的建设进度。

(八)乙方向甲方保证,乙方对于其用于本项目的设计、建设其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施工图等非甲方制作之文件,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并给与甲方不可撤销的、非独占的许可以使用上述文件。

(九)乙方必须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进行项目建设并保证本项目在            日前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营,本协议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建设期的审查和审批事项

(一)建设期的审查和审批事项包括:初步设计批复、可研批复、建设用地批准证书、用地规划证、工程规划证、施工证、交通审批、绿化审批等。

(二)乙方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审批手续的办理,甲方负责协调相关政府部门给与便利和配合。(在已由旧的项目公司取得相关项目前期审批手续后采用PPP模式重新组建新的项目公司的情况下,可相应调整为“甲方应当积极协调和配合将本项目已取得的相关前期审批手续变更至乙方名下,以确保乙方承接和实施本项目的合法合规性。”)

第二十六条 工程变更管理

(一)在确保工程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对在降低项目工程建设造价、节省项目用地、加快施工进度、提高工程质量、保证工程安全等方面具有显著效益的,可考虑变更设计。

(二)工程变更需经过甲方同意并经监理、乙方、财政部门共同审核,乙方应做好备案以便甲方及其他政府部门检查。

(三)工程变更费用超过    万元或总投资的     %的,应当组织召开专家会议,并同时邀请甲方、跟踪审计部门、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及相关参建单位与会。

第二十七条 实际投资认定

(一)本项目建设成本包括:前期报建、审批、咨询费,行政规费,项目建安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工程建设预备费、工程建设期贷款利息等。

(二)建安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工程建设预备费等按    省(直辖市、自治区)相关标准计取,本着节约、合理的原则,公开招标确定项目的具体取费费率;前期报建、审批、咨询费,行政规费等按实计取结算。

(三)本项目实际投资最终以    财政部门审核认定的总金额为准。

第二十八条 征地、拆迁和安置

本项目实施区域内的相关土地征收、拆迁安置等工作由甲方负责并由甲方承担相应的拆迁安置费用。(根据具体项目情况补充、调整。)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

(一)本项目建成投入运营前,乙方应按照    省和    市有关竣工验收规定及双方确定的相关节点组织、完成并通过本项目的竣工验收。

(二)竣工验收由乙方组织,并由甲方、市政设施监管机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代表组成验收组,在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下按照竣工验收规定进行。

(三)如本项目在进行竣工验收程序后被认定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根据甲方及竣工验收部门的要求及时整改以尽快通过竣工验收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四)乙方应当自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竣工验收规定向相关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合格备案。

(五)乙方应严格按照    省及    市有关规定在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清理债权债务和各项资产物资,编制好竣工决算和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清册,交甲方备案并向甲方移送相关工程档案;同时,乙方应当自留一份完整的工程档案并予以妥善保管。

(六)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    个月内,乙方应当自付费用做好本项目范围内的现场清理及恢复工作。

(七)因乙方原因,致使本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包括不能一次性合格通过的),甲方有权暂停支付专营补贴。

第三十条 工程建设保险

(一)乙方应当负责在建设期内为本项目足额投保建设期内的一切必要保险,包括建设安装工程一切险(含第三者责任险),确保该等保险在本项目建设期内持续有效,并将贷款银行作为保险第一受益人。

(二)保险赔偿的费用用于本项目及/或被保险人的财产及/或人身损失的赔偿,保险受偿规定按照保险协议具体约定执行。

(三)乙方应及时将本项目建设期内的所有保险单证副本及时交甲方备案。

第三十一条 工程保修

(一)保修范围和内容:           (保修范围基于本项目所有设施,具体按双方约定或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二)质量保修期:以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期限为准或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缺陷责任期:    年,自本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算。

第三十二条 建设期监管

(一)乙方在本工程建设期间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职责机构就本项目质量、安全等方面依照法定职责及本协议相关约定实施的监管。

(二)甲方有权对本项目工程全程实施监督,监督范围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参与工程各阶段招标工作,审核相关招标文件;

2、参与工程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审查;

3、参与工程重大施工技术方案的会审;

4、参与单位工程及本项目的竣工验收;

5、参与工程安全、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监督整改;

6、审定重大设计变更;

7、监督工程建设的安全与质量、检查施工现场及相关技术资料的规范性;

8、监督工程进度,审定重大进度计划的调整;

9、可能对本项目建设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三)甲方有权按    市重大工程相关要求检查、监督本项目进度情况,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本项目质量,抽查本项目工程监理部门的相关资料,按行业有关规范对本项目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等进行监管。对于检查、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并按有关规定提请执法部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作出处理。

(四)乙方应按工程项目管理要求向甲方提交月度、年度统计报表。

(五)乙方应同时接受市政设施监管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其建设行为应满足市政设施监管机构实施监管过程中为确保项目建成后功能完善、安全运行、便于维护提出的具体要求。市政设施监管部门对本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管行为,均视为甲方的监管行为。

(六)乙方的行为不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政设施监管机构及其他有权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监管要求或整改指示的,视为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违约。

(七)为确保本项目工程质量,乙方应当并要求相关的施工单位、供应商等按招标文件要求而进行采购相关材料和设备。即使有经甲方认可用于本项目建设的材料、设备或经双方协商确认后的材料和设备,也并不减轻和免除乙方在本项目建设过程中应承担的所有义务或责任,且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三条 建设期违约及其处理

(一)乙方的资本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的,乙方应及时纠正,在甲方指定期限内拒不纠正的,甲方有权取消其专营权,终止本协议。

(二)以不限制或影响双方在本协议项下其他权利和义务为前提,在建设期内因乙方造成的建设期延误而导致本项目未能在本协议约定的日期竣工验收的,构成重大违约,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此情形下,乙方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运营期内每年专营补贴     %的违约金。

(三)乙方擅自变更经批准的本项目设计文件或应履行报批手续而未报批的,应予纠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四)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立即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由政府有权部门给予处罚:

1、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2、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3、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4、按规定必须审查之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5、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6、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违反国家及    省/市有关规定的;

7、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8、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9、未按相关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等报送备案的。

(五)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将本项目投入运营的;

2、竣工验收不合格擅自将本项目投入运营的;

3、以弄虚作假、隐瞒等方式致使验收单位或验收组对不合格的工程部分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六)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立即予以纠正。


第七章 项目运营和服务

第三十四条 政府提供的外部条件

(一)甲方应积极按照本协议约定,为项目公司对本项目的运营创造良好的政策和法律环境,保障本项目安全、有效地运营。

(二)甲方应尽最大努力协助乙方从政府部门获得与本项目运营相关的一切批准或类似手续。

(三)甲方应协助乙方以公平价格并按照不低于与乙方提供大致相同服务的其他企业可以得到的条件获得项目运营所需的所有公用设施,包括水、电、通讯设施。

第三十五条 试运营和正式运营

(一)乙方应确保本项目于建设期届满(由双方根据具体项目情况协商确定)进入试运营阶段。

1、试运营的前提条件为:            (由双方根据具体项目情况协商确定)。

2、试运营阶段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应确保本项目于本协议项下运营期开始后即投入正式运营阶段。

1、正式运营的前提条件为:                (如本项目顺利通过竣工验收;甲方合理要求的其他条件得到满足)。

2、正式运营阶段开始的时间为乙方收到甲方书面确认之日。

第三十六条 运营服务标准

        (由双方根据具体项目情况协商确定。)

第三十七条 运营服务要求变更

(一)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约定的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随意变动。

(二)如因政策或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确有必要变更运营服务标准的,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明确新增投资和运营费用承担责任并经甲方或    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并及时通知贷款银行。

第三十八条 运营维护与修理

(一)乙方应全权负责运营期间本项目的维护与修理,确保本项目相关设施的完好和适营状态。

(二)如需聘请第三方为本项目相关设施提供运营维护服务的,乙方应当通过招投标程序或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选择有资质的单位对本项目进行维护;乙方应当就该等第三方的行为向甲方负责并接受甲方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

(三)运营期间本项目的维护与修理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九条 更新改造和追加投资

乙方在专营期间为确保和提高本项目相关设施运营条件和服务水平而对本项目进行必要更新改造的,乙方应当事先将改造内容以专项报告形式上报甲方审批,审批后所涉及的追加投资和相关费用应列入当年的专营补贴中。

第四十条 运营期的特别补偿

在本项目运营期内,若由于甲方特殊要求造成乙方增加对项目的支出或减少其所获得的收入,甲方将根据相关协议约定及市场准则对乙方进行合理补偿。

第四十一条 运营期保险

(一)乙方应足额投保为本项目运营所需的一切险种并确保该等保险在本项目运营期内持续有效,贷款银行为保险第一受益人,相关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发生投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保险赔偿金优先用于偿还本项目银行贷款本息,剩余的保险赔偿金用于补偿乙方的投资回报。(该款为必备条款,原则上不得删、改)

(二)乙方应及时将本项目运营期内的所有保险单证副本及时交甲方备案。

(三)乙方理解并确认,本协议项下的乙方投保义务是为了确保甲方不承担专营期内任何双方约定范围内的因为保险事故所导致的任何风险、损失与损害。为此目的,乙方同意,在运营期间的具体保险协议中,在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协议终止的情况下,应包括弥补甲方在该等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利益补偿安排,乙方应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以使甲方或其授权的机构在该等情形下享有该等保险利益补偿安排。

第四十二条 运营期政府监管

(一)甲方有权对项目运营进行监管,乙方应当予以配合。甲方可在不影响项目正常运营的原则下安排特别监管措施,并与乙方议定费用分担方式。甲方的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要求乙方提供本项目运营维护方案及年度工作计划;

2、要求乙方提供本项目日常运营维护记录和报告;

3、进入项目现场进行检视、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对乙方进行奖惩;

4、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开展检测和评估,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5、甲方合理要求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二)乙方应当接受市政设施监管机构及其他有权政府部门依法对项目运营进行的监管,该等政府部门的运营监管视为甲方的监管。乙方之行为不符合市政设施监管机构发出的监管指示的,视为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对甲方的违约。

第四十三条 运营支出

(一)本项目运营支出包括运营期间本项目相关设施维护费用、水费、电费、人工费、运营过程中所涉及的财务费用、保险费用及相关水费等。

(二)本项目运营支出由乙方承担。

第四十四条 运营期违约事项和处理

(一)在运营期内,若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的要求运营维护本项目,且在收到甲方要求其按照本协议要求履行运营维护义务的书面通知后    日仍未履行,甲方有权对本项目实施临时接管。

(二)若乙方严重违约而致使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三)若因甲方违约导致乙方运营成本大幅增加,或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收入和回报明显减少,双方应就补偿事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第八章 项目移交

第四十五条 项目移交前过渡期

(一)本项目专营期届满前    个月为移交过渡期。

(二)甲乙双方应当在专营期届满前    个月内进行磋商,并就本项目移交详细安排达成一致意见。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拟移交的设施、设备和物品详细清单、移交的技术环节及负责移交的代表姓名及联系方式,甲方应将负责接收的代表姓名及联系方式通知乙方。于甲方或其指定的资产接收人要求时,乙方应积极配合办理本项目移交所需之相关手续。

(三)在本项目移交前一年,乙方应对本项目设施状况进行全面检修,并按政府有关部门确认的实施方案实施。应当移交的资产必须接受权威质量监测评估部门及其他有权部门的全面检查,并聘请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对评审中发现的缺陷进行修复。

第四十六条 项目移交

(一)专营期届满后,在甲方已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了相应项目专营补贴的前提下,乙方应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经竣工审计确定投资形成的资产(正常损耗的除外)与相关资料无偿移交给甲方或政府指定的资产接收单位:

1、项目设施;

2、项目土地使用权及项目用地相关的其他权利;

3、本项目范围内的固定资产、设备器材所有权及运营期间增添形成的固定资产;

4、本项目运营期间的运营手册、运营简介、运营维护程序和方法、规则;

5、与本项目建设、运营相关的财务资料;

6、为本项目继续运营所需的其他一切资料、文件;

7、本项目所有未到期的保险和维修权益;

8、乙方在专营期内签署的所有未到期的协议项下的权益;

9、与本项目运营维护有关的所有技术、实施产权的使用权;

10、与本项目密切相关的无形资产;

11、本项目完整的养护资料;

12、本项目运营期间按规定提取但未使用的养护及更新、重置费用;

13、与本项目有关的其他权利或权益。

(二)专营期届满前    个月内,乙方应向甲方移交前款所述的所有内容。乙方应保证移交时本项目设施处于良好运营状态,维护妥善(正常损耗除外)。如未达到上述标准,乙方应继续整改直至达到本协议要求。在未达到本协议约定移交标准之前,乙方的移交义务视为未完成。除非另有约定,乙方为履行移交义务的整改所需的时间应计入专营期而不予顺延。

(三)专营期届满前,乙方应及时清理债权债务,移交的资产在移交时不得存在由于抵押、质押、留置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担保或权利负担或瑕疵。专营期届满或提前终止后,甲方或甲方/政府指定的机构不承担乙方在专营期间所形成的任何与本项目有关或无关的债务或负担。

(四)乙方履行完毕本协议项下的移交义务后,由甲方签发移交完毕确认文件,移交完毕确认文件签发之日为移交工作完成日。甲方仍应在移交工作完成后与乙方进行项目结算并支付相应的费用(如需)。

(五)自甲方签发移交完毕确认文件完毕之日起,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终止。未经甲方重新许可,乙方不再拥有本项目专营权。与本项目有关的资产和权利归甲方享有。

(六)以满足本协议约定的移交标准为前提,甲方或政府指定的资产接收人应于专营期届满前完成接管。若移交期需要顺延,在此期间内,乙方仍应继续履行保管职责,维持本项目的正常运营。

(七)专营期届满后,如政府继续对本项目实施专营的,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第四十七条 移交质量保证

(一)在移交日,乙方应保证本项目处于良好运营状况,得到良好维护(正常损耗除外),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质量和环境标准。

(二)本项目专营期届满移交后,乙方对本项目设施管理中出现的任何问题不再承担责任,但下述情况除外:

1、因乙方在专营期间之故意、过错、疏忽或不当行为而造成之责任;

2、因乙方就其移交资料或设施侵犯第三方权利而造成之责任;

3、因专营期内的项目设施存在重大瑕疵或隐患导致在移交后造成的损害和损失;

4、因乙方未按照本协议所要求之标准对本项目进行建设、维护与运营而造成之责任。

(三)乙方进一步保证在移交日后    个月内,对由于项目设施、设备、材料、工艺或设计问题或乙方在专营权期间的任何操作失误造成的本项目设施出现的任何缺陷或损坏(正常损耗除外)由乙方负责修复。

第四十八条 项目移交违约及处理

(一)乙方未能在本协议约定的移交期内向甲方履行本协议约定的移交义务的,甲方可以从保证金中按照如下标准扣除相应的金额作为逾期移交违约金:运营期内每年应支付的专营补贴÷365×逾期天数。

(二)移交期届满之日起满    天,乙方仍无法完成移交义务的,由甲乙双方共同选定一家评估机构对无法移交部分进行价值评估,价值评估完成后,对于无法移交部分由甲方在移交保证金中按评估价值扣除相应金额,不足部分由乙方在    天内补足,未及时补足部分按逾期每日     %支付逾期利息。


第九章 收入和回报

第四十九条 收入和回报机制

本项目项下乙方的收入和回报如下:                    (根据具体项目情况选择适用A、B、C款)

A.对于使用者付费+政府缺口补贴项目:

(一)乙方有权获取本项目运营期间的全部运营收入。         (社会投资主体)可按照项目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的约定获得     (全部/相应比例)的利润分红;

(二)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提供政府专营补贴并应当确保本协议约定的相关政府专营补贴纳入    政府财政预算并提供相应的    政府同级人大决议或其他合法有效的审批文件,该等人大决议或审批文件作为本协议附件三。(该款为必备条款,原则上不得删、改)

B.对于政府付费项目:

(一)甲方以支付    (如污水处理服务费/生态环境治理费等,可根据具体项目情况调整或补充)的方式向乙方购买本协议项下乙方就本项目提供的相关服务,该等政府支付费用    (如社会投资者出资的主体投入本项目的全部投资本金加上     %/年的投资收益)。甲方应当于本协议签署后    日内向乙方支付    %的费用,其余费用由甲方按年以等额方式在专营期内每年        日前向乙方支付;

(二)甲方应确保其应向乙方支付的上述本项目相关的        (如污水处理服务费、生态环境治理费等)等资金纳入    政府财政预算并提供相应的    政府同级人大决议或其他合法有效的审批文件,该等人大决议或审批文件作为本协议附件三。(该款为必备条款,原则上不得删、改)

C.对于使用者付费项目

(一)乙方有权获取本项目建成后专营期内的全部收费收入(社会投资主体可按照项目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的约定获得全部/相应比例的分成);

(二)甲方应当确保专营期内社会投资主体实际分得的本项目收费收入不低于投入本项目的全部投资本金加上    %/年的投资收益。

第五十条 项目专营补贴及资金支付

(一)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甲方或其授权部门应当在专营期内向乙方提供专营补贴,以确保社会资本在专营期内收回全部投资本金并取得约     %/年的投资收益。

(二)专营期内各年专营补贴确定方式如下:

专营期内第N年PPP项目政府财政补贴金额=当年应偿还银行贷款本金及应支付利息+社会投资主体针对PPP项目当年应取得的投资回报(包括投资本金及投资收益)+PPP项目当年运营成本+PPP项目当年管理成本+PPP项目当年全部应缴税费-PPP项目当年运营收入。

其中:PPP项目当年运营成本为保障PPP项目正常经营所发生的当年直接维护、运营等成本,PPP项目当年管理成本为项目公司针对PPP项目的当年日常经营管理成本,PPP项目当年运营收入指项目公司针对PPP项目当年取得的全部经营性收入。

(三)根据目前测算的项目公司经营情况,建设期内专营补贴总金额为    万元,运营期内每年的专营补贴金额为    万元,建设期和运营期专营补贴共计    万元。本项目专营期内政府在各年应支付的财政补贴金额测算详见本协议附件四。(专营期内,按照本条第(二)款确定的公式计算的政府每年应支付的财政补贴金额与本协议附件四中列明的当年补贴款金额不一致的,以按照本条第(二)款确定的公式计算的补贴金额为准。)

(四)对于建设期的专营补贴,甲方应当在            日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对于运营期的专营补贴,甲方应当在每年的        日和        日分别向乙方支付当年专营补贴款的1/2。在每个专营补贴款支付日到期前    个工作日前,乙方应当向甲方出具协议法有效的财务收款凭据,甲方在收到该等收款凭据后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专营补贴款。

(五)本协议项下资金支付计划初步安排如下:(该款为必备条款,原则上不得删、改)

期间

年度

支付金额(万元)

建设期

第1年



第2年



第3年



运营期

第4年



第5年



第6年



第7年



第8年



第9年



第10年



第11年



第12年



第13年



第14年



第15年



第16年



第17年



第18年



第19年



第20年



……

……

……














合计


甲方支付费用的具体时间安排应当考虑乙方为完成本项目进行的融资活动,具体支付计划将与相关融资协议约定的还款计划相衔接匹配,具体金额根据利率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总价款及支付方式是基于对项目各方面要求综合考察的结果,其中项目还本付息要求是确定本协议价款支付标准、时间和额度的基础之一。如果本协议中任何一方或双方认为协议价款及支付标准、进度需要作出调整时,应事先取得贷款银行同意。

(六)如因项目投资额度、规模或进度调整等因素,导致本协议规定的资金支付额度及时间与融资合同规定的还本付息计划不匹配时,甲方同意相应调整本协议中资金支付计划,以满足项目正常建设运营及融资本息的足额偿还。(该款为必备条款,原则上不得删、改)

(七)乙方应在上述支付日期前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费用发票及费用明细资料(如需),甲方应在收到发票等资料后      个工作日内将相应资金支付至乙方在贷款银行开立的账户。未经贷款银行书面同意,上述账户不得变更。(该款为必备条款,原则上不得删、改)

第五十一条 专营补贴调整

(一)甲方原则上按照本协议第五十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本协议项下的专营补贴款。同时,双方同意,专营期内每    年对本项目进行一次绩效评价,甲方有权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相应调整专营补贴金额。

(二)如因基准利率发生变化导致乙方与贷款银行就本项目融资签订的贷款协议项下的贷款利率发生变化以及因税收政策变化等原因导致本项目成本增加、        (代表社会投资者出资的主体全称)收益减少,甲乙双方应当积极协商并对本协议项下的专营补贴金额按下述公式加以相应调整:调整后的当年专营补贴=按照本协议第四十九条确定的当年专营补贴+当年贷款余额×(调整后的贷款利率-调整前的贷款利率)。(该款为必备条款,原则上不得删、改)

第五十二条 特殊项目收入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补充。)

第五十三条 财务监管

专营期内,乙方应于每年        日前将上年度财务报表、项目建设运营收支台账及甲方合理要求的其他财务资料上报甲方审定。

第五十四条 违约事项及其处理

若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期向乙方支付专营补贴,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应付未付金额     %的违约金。


第十章 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

第五十五条 不可抗力事件

本协议所约定的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可克服并不可控制的任何行为/事件,且此行为/事件导致一方无法部分或完全地履行本协议下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等自然灾害;

(二)流行病、瘟疫、化学或放射性污染、核辐射污染;

(三)战争行为、武装冲突、外敌入侵、封锁、戒严或军事力量的动用、暴乱或恐怖行为;

(四)全国性、地区性、城市型或行业性罢工;

(五)征收征用等政府行为;

(六)考古或文物保护等。

第五十六条 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和评估

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和评估以政府相关部门或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为准。

第五十七条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期间各方权利和义务

(一)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详细描述不可抗力发生的情况和可能导致的后果,包括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日期和预计停止时间,以及对该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影响,并在另一方要求时及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自负费用(包括使用保险赔偿金)尽最大的努力减少不可抗力的消极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及根据对方合理要求而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尽可能地减小不可抗力时间给项目或对方造成的不利影响或损失。

(三)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尽快恢复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第五十八条 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

(一)在专营期内,若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了不可抗力事件的通知义务且不可抗力并未导致协议不能继续履行的,则本协议项下的专营期可相应顺延,顺延期间等同于不可抗力事件持续的时间。但是,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的专营补贴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不予支付,而是根据专营期限之顺延而相应顺延支付,专营补贴之总金额不予调整。

(二)如果任何不可抗力事件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的时间自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持续超过    天,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协议或终止本协议。

(三)如果自任何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天内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条件或终止本协议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单方通知对方提前终止本协议。

第五十九条 法律变更

(一)在本协议生效后,如国家或政府发布新的适用于本项目的任何法律、法规或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废止等,导致乙方在本协议项下获得的专营权违法或不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本协议终止。

(二)在本协议生效后,如国家或政府发布新的适用于本项目的任何法律、法规或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废止等,导致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应获取的协议利益受到重大不利影响但并未导致专营权终止的,乙方可书面提出延长运营期或调整专营补贴的金额等其他合理请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上述书面请求后应及时考虑该等请求是否合理并尽可能采取积极措施维护乙方的合理利益以使乙方处于与其在此类法律变更发生前相当的运营地位和状态。乙方理解,本条款项下相关积极措施的采取并非甲方的强制性义务,也不构成甲方对乙方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明示或默示的承诺或保证。

第十一章 协议解除

第六十条 协议解除的事由

(一)本协议项下的导致协议解除的事由包括:

1、本协议项下的专营期限届满;

2、发生法律变更导致乙方在本协议项下获得的专营权违法或不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

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约定提前终止本协议;

4、甲方根据本协议第六十六条的约定提前终止本协议;

5、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或提前终止本协议;

6、法律规定或协议双方约定的其他事由。

(二)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贷款银行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或提前终止本协议。(该款为必备条款,原则上不得删、改)

第六十一条 协议解除的程序

(一)发生本协议第六十条第(一)款第1、2项规定的协议解除事由时,本协议自动终止。

(二)一方依据本协议第六十条第(一)款第3、4项的约定单方解除本协议的,应提前    天书面通知另一方。本协议自另一方收到书面解除通知之日起解除。

(三)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的,应当签署书面解除协议,并经贷款银行书面同意。(该款为必备条款,原则上不得删、改)

第六十二条 协议解除的财务安排

本协议解除后,双方可根据公平合理、维护公益性的原则协商补偿或赔偿额度维护贷款银行应有权益。甲方在依据本协议决定解除本协议、取消乙方专营权或对本项目实施临时接管前,应当通知贷款银行,并允许贷款银行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在甲方限定的合理期限内对本项目进行补救(如贷款银行提出此等要求),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该款为必备条款,原则上不得删、改)

第六十三条 协议解除后的项目移交

(一)在本协议根据约定提前终止后,本项目应视同专营期届满而由乙方按本协议第四十六条所述之原则向甲方移交。甲方有权将应支付给乙方的最近一期专营补贴转为移交保证金,待乙方完成移交后据实结算。

(二)除上述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约定外,于本协议提前终止之情形下,乙方还应承担如下义务:

1、乙方应配合并促使其与本项目相关之各协议相对人(甲方除外)与甲方(或甲方/政府指定的第三方)就与本项目有关之未履行完毕的协议签订权利义务转移协议并办理相应手续,以使甲方(或甲方/政府指定的第三方)享有与本项目有关之各项协议项下之所有权益;

2、乙方应及时清理相关债权债务,甲方(或甲方/政府指定的第三方)不承担乙方在相关协议终止前形成的任何债务。


第十二章 违约处理

第六十四条 违约行为的认定

(一)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均属违约。

(二)受限于本协议第十章相关条款的约定,如果某一方证明其未履行义务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则该方对该项违约不承担责任,但该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应的通知和减损义务的除外。

(三)因第三方原因导致本协议项下一方对另一方违约的,该违约方仍应当对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与第三方的纠纷由违约方与第三方另行处理。

(四)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均不解除违约方对第三者的责任,也不解除对此有管辖权的政府部门依照国家或当地法律、法规等对违约方进行的处罚。

第六十五条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一)甲方违约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承担纠正违约行为、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乙方违约的,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约定采取以下违约救济措施:

1、要求乙方停止违约行为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2、终止本协议、取消乙方专营权;

3、对本项目实施临时接管;

4、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救济措施。

(三)因一方违约致使对方遭受任何损失、支出和费用的,违约方应当对该等损失予以赔偿,但该等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协议时已经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可能因违约造成的合理损失。

(四)本协议相关条款未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按照不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六条 违约行为的处理

(一)甲方未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的,包括但不限于:

1、未能协调政府如约投入专营补贴;

2、未能协调政府部门将应投入的专营补贴纳入预算;

3、未能如约办理项目公司所需的相关证照、手续和批复,或出台相关政策导致项目无法按照原计划达到预期经营状态或经营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4、政府对项目的全部或部分进行征收或征用;

5、未履行本协议其他重要义务并构成实质性违约。

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及本协议约定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甲方未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导致本协议目的不能实现或导致乙方履行本协议产生根本性障碍的,经乙方限期要求改正而甲方未予改正且持续超过60日的,乙方有权在前述60日届满后15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终止本协议。

(二)乙方在专营期间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选择终止本协议、取消乙方专营权或对本项目实施临时接管:

1、乙方注册资本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2、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组织、按时完成本项目建设的;

3、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擅自转让、出租、质押专营权或专营权收益,或于专营权上设置任何权利负担;

4、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擅自转让、出租、抵押、质押本项目资产,或于项目资产上设置任何权利负担;

5、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擅自变更项目公司股权结构和股东持股比例的或在项目公司股权上设定质押等权利负担的;

6、非因甲方原因导致本项目或任何一个计划工期节点目标被延期60天以上;

7、因乙方管理不善,导致本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未及时整改的;

8、乙方依法进入破产、解散或类似程序的;

9、发生其他本协议约定取消专营权或实施临时接管情形的;

10、乙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导致对本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第六十七条 特别约定(该条为必备条款,原则上不得删、改)

尽管本协议有其它约定,甲乙双方在此不可撤销地同意并确认:

(一)发生本协议项下乙方的违约事件时,甲方和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银行;同时,甲方在依据本协议决定终止本协议、取消乙方专营权或对本项目实施临时接管前应当允许贷款银行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在甲方限定的合理期限内对本项目进行补救(如贷款银行提出此等要求),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发生本协议项下甲方的违约事件时,乙方和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银行。同时,乙方在依据本协议决定终止或解除本协议前应当取得贷款银行的同意。


第十三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六十八条 适用法律

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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