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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司法拍卖被撤销,买受人不能以民事诉讼向法院求偿

 蜀地渔人 2017-06-02




从2017年元月开始,我们将开辟专栏“最高法院判例述评·执行”,每周选编最高人民法院经典执行判例,刊发在尚格诉讼观公众号,敬请关注指正!

策划指导:谷峻杰

原最高法院执行局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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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期


司法拍卖被撤销,买受人不能以民事诉讼向法院求偿


——(2016)最高法民终343号



作者:侯超
微信:houchaolvshi

邮箱:houchao@shanggelaw.com
手机:13910907094


判例要旨

司法拍卖被撤销,买受人不能以民事诉讼向法院求偿。可申请国家赔偿,但不必然受偿。



关键词

司法拍卖,执行依据,司法职能,民事法律行为



案情简介

刘建平在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行、拍卖被执行人哈梦辉的房产活动中,以105万元成交价竞得拍卖标的,支付了拍卖佣金,并将相应款项缴至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0月,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以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为由,退还其购房款和拍卖佣金,致使其无法依法取得拍卖标的并导致其经济损失。据此,刘建平诉请判令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赔偿其损失共计70.3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案是否属于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


刘建平认为其是购买房屋民事行为的一方民事主体,虽然其是与拍卖公司签订的拍卖协议,但该拍卖公司是受托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其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由该院承担。其购买拍卖房产,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之间形成的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并委托拍卖公司进行拍卖,系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履行国家司法机关的司法职能,既不是民事法律行为,也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事交易。执行法院亦未与刘建平就被执行标的物订立包括竞买协议在内的任何民事合同,没有形成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等价有偿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刘建平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点 评

民事起诉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本案是竞买人认为法院撤销拍卖的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的民事赔偿之诉。但法院委托拍卖以及撤销拍卖的行为均系依据《民事诉讼法》而履行司法机关的司法职能行为,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且法院不是涉案《竞买协议》的合同当事人,因此,法院与竞买人没有形成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竞买人以执行法院违约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不符合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应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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