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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建筑企业营改增前业务应补缴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Teargirl1dt6sc 2017-06-02



营改增前,建筑企业的纳税管理不是特别规范,很多在营改增前发生的业务由于特殊原因未能在2016年5月1日前缴纳营业税,在营改增后如何处理,是一个很头疼的问题。



案例

A建筑企业在2015年3月同建设方签署施工合同,约定按照进度付款,但由于建设方资金出现问题,无法按期向建筑企业支付工程款,建筑企业也未缴纳营业税。截至营改增前,共有3500万工程属于已经完成但未收到工程款,也未缴纳营业税的情况。

现2017年3月,建设方向A企业支付3500万元欠款,请问A企业应补缴营业税还是直接缴纳增值税?




1、判断3500万纳税义务究竟是在营改增前还是营改增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做了这样的规定:

第十二条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做了解释:

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结合两个文件,案例中的建筑企业合同约定的是按照进度付款,虽然3500万未实际支付,但营业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


2、营业税还能不能补缴?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十三)试点前发生的业务

。。。。。。

3、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当然,补缴营业税将按照《税收征管法》要求面临罚款和滞纳金的处罚。


3、补缴营业税后发票如何开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针对营改增后发票使用做了过渡规定:

三、发票使用

(七)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税总局2017年11号公告第七条对原规定做了延续:

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可在2017年12月31日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现在已错过当时营业税应税行为的纳税时间,会有罚款、滞纳金的风险。


因此,本案例中企业本就应当在营改增前缴纳营业税,现在收到350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仍应按照要求补缴营业税,然后按照规定补开增值税零税率发票。

实务中,很多企业怕麻烦,或者不愿缴纳滞纳金,而选择在收到以前欠款后直接向国税机关缴纳增值税,并直接开具增值税发票给甲方。看起来这种方法比较简单,但一旦地税机关检查存在风险,各施工企业应特别注意。

转载自:李舟财税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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