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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服务啥区别?

 法律求知者 2017-06-02

政府购买服务近年来热度不减,已是家喻户晓了。但实际工作中,经常听到有些人将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服务混为一谈。那么,两者到底有何异同呢?

 

“政府购买服务”就是政府把原本自身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和程序,交由有资质的社会力量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社会力量支付相应的费用。

 

“政府采购服务”呢,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自身运转所需的服务或公共服务。


举一个例子,从今年起,河北省石家庄市将对主城区的民办幼儿园实行财政补贴政策。假如孩子在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学费是1000元,那么此后,每个月就可以少交300元左右学费,个人少交的这部分钱将由财政支付给幼儿园。

 

这是政府购买服务的实例,也是政府采购服务的实例。从这个角度上来说,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采购服务,两者的内涵基本一致。都是政府作为买家,企事业单位作为卖家,在中标或成交基础上,订立合同,形成契约关系。

 

当然,二者还是有很大区别的。我们可以从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内容、购买机制、绩效管理五个方面进行比较来看出不同。

 

从购买主体来看,政府采购服务的主体相对宽泛,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则更加细化。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服务的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而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服务购买主体则为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就是说,政府采购服务的主体包含全口径事业单位及全口径社会团体;而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则排除了营利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从承接主体来看,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应该是,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或者是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政府采购服务的承接者大多为企业。也就是说,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可以成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从购买内容来看,政府采购的“服务”,包含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也包含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政府购买的服务,以公共服务为主,公益性和公共性的特征尤为突出。

 

从购买机制来看,政府购买服务严禁转包,强调对服务提供全过程的跟踪监管以及对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而政府采购服务目前没有如此严格的要求。

 

从绩效管理来看,政府购买服务要求严格绩效评价机制,评价结果是以后年度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预算,以及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政府采购服务暂无绩效评价机制。

 

政府购买服务成为热词,释放出一个强烈的信号:优选服务承接主体,提升公共服务效率,政府采购这种公平竞争机制要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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