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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乘坐摩托上班出车祸是否构成工伤

 田美风子 2017-06-02
一天中午,蒋某下班后参加宴请时喝了不少白酒。散席后,蒋某乘坐同事邹某的摩托车返回单位上班。途中,摩托车与阮某驾驶的轿车相撞,蒋某从车上摔下跌伤,经治疗后留下残疾。交警部门对该事故进行调查后认定:邹某血液中酒精含量168.5mg/100ml,属醉酒,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阮某血液中未检出酒精,但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1.2mg/100ml,在事故中无责任。事后,蒋某向某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有人提出蒋某事发时系醉酒状态,其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那么,蒋某是否构成工伤呢?(来源:中国普法网 原标题:酒后乘坐摩托上班出车祸,算不算工伤)
李华阳律师: 一、蒋某的情况应当属于工伤。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残或者自杀;(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也就是说,职工在工作中由于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自杀而导致伤亡的,由于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当自己承担责任,不是工伤。根据有关规定,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三、本案中,蒋某虽然在事故发生时处于醉酒状态,但其醉酒行为与交通事故发生、与事故伤害之间均不存在因果关系,即所受伤害并非醉酒行为本身导致的,并且公安机关已经认定蒋某在事故中无责任,因此蒋某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相关法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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