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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外兼职,单位能以此为由除名吗

 博览众长123 2017-06-03

 李亚飞 景来律师


【案例】

王某为甲电子公司财务主管会计,因公司业务较少,工作较为轻松。王某在朋友的介绍下,又到了另一家乙板材厂做了记账会计。由于两家企业相隔不远,王某也能忙得过来。但后来,甲公司老板发现后,非常不高兴,以不能“兼职为由”将王某辞退,王某不服,遂引发争议。

 

【分析】

劳动者“兼职”是指在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形,兼职会构成多重劳动关系。日常生活中,“兼职”现象存在较多且情况各有不同。如有的人在不同的时间段兼职,有的人在不同的工作领域兼职,有的身兼数职……但用人单位却不能仅凭劳动者存在“兼职”为由,对“兼职”的劳动者一律直接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只有在“兼职”的劳动者同时符合其他必须应具备的相应条件,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劳动者从事兼职工作,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行为。那么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用人单位可以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形不论劳动者的“兼职”行为是否给用人单位带来损失。

 

2、如果劳动者的兼职行为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该情形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应当对“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劳动者的兼职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如果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兼职行为已经提出意见,而劳动者拒不改正,则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当然,用人单位需要保留“提出意见”的证据。

 

4、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兼职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仅限于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全日制的劳动合同关系。如果该劳动者为非全日制用工,在不影响先前用人单位工作任务的条件下,可以同时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项的限制。

 

【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作者:李亚飞,江苏景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85223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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