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近照,,具有从事刑事案件侦查及检察数十年工作阅历 ) 民事、行政诉讼在法院阶段的程序终结后,当事人历经一审、二审、申诉,时间上短则一年,长则数年,数十次开庭,已疲惫不堪,如果诉讼最终结果令人不满,似乎唯有上访这一途径,其实,不然。独立行使检察权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再助你一臂之力。司法改革中,检察机关被迫转隶传统强势部门反贪局、反渎局、控申、预防之外,依然保留了一股强势力量。 至于多强?可看下文分析。
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依法对法庭刑事审判工作进行监督,但是,鲜有成效,因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往往反对公诉机关的强势做派,法庭也对此予以默认,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刑事法庭的公诉人最苦,最不讨好,亦不能有效行使刑事监督权。若需监督,还得提请上级检察机关认可,这就难免说话不硬朗,办事不积极,连板凳都比法官矮一截,与辩护人处于同等位置,可以说,即使想监督,也是一厢情愿,有心无力罢了!
相比之下,检察机关履行事后监督职责的民行部门,往往与当事人站在一起,与当事人的代理人站在一处,对抗法庭,横挑鼻子竖挑眼睛,令胆敢玩弄法律的法庭苦恼不已! 看来,力量是需要整合的,无论大型企业的民商事案件,还是普通百姓鸡毛蒜皮的小案子,民行部门均有绩效考核指标,目的就是要掀翻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且有愈加强势,发展势头强劲的样子,那,我们单薄的当事人何不借力打力呢?
棒打不法法庭,且看民行。
要不然,检察机关要这个民行又有何用?(俺老孙要这根铁棍又有何用?最高检)
启动程序: 一、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诉的 二、国家权力机关或其他机关转办的(批条子?) 三、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转办的。(建议增加督办、网络媒体提请监督的)
符合下列条件,即可向检察机关申请: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四、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了。 五、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特别说明一点的是,你若想仅仅走个流程,你就按照以上条文办理就行,你若想达到最终的申诉目的,必须在代理律师的精心组织下,梳理过往证据,发掘新证据,证实新事实,重点是发掘新证据,这样说理才更有逻辑性,言辞更为有利,办理案件的抗诉部门才更会上心!
什么样的案子不受理抗诉申请呢?
一、判卷、裁定、调解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二、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四、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五、当事人对可以上诉的一审判决、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提出申诉,不能说明未上提出上诉理由或者理由不当的。这一点从侧面说明,法律监督机关也不保护在权利簿上睡觉的当事人。 六、其他不属于检察机关受理的情形。
时限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至此,当事人的权利用尽,不得再次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也就是说仅仅有一次机会,那就要看这次机会如何运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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