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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行政检察权的当前现状

 道德是底线 2019-06-17

民事行政检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督的主要内容是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监督的主要方式是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依法行使抗诉权;对涉及到国有、集体财产损失的,可以代表国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严重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督促相关部门起诉或支持起诉,必要时可代表国家提起民事诉讼;对执行裁定、决定不服的,可以实施法律监督。

依法行使抗诉权,维护司法公正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检察机关通过对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保障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支持和监督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侵权的违法行为,维护法律的权威。当发现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存在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或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提出抗诉,启动再审程序,以纠正错误、保障民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但同样也存在一些难题,检察机关行使民事抗诉权,其出发点在于以国家利益代表者的身份,维护国家利益而监督法院的审判活动,检察机关一般因一方当事人的申诉提起抗诉而启动再审程序,检察机关派员出庭,客观上就是支持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另一方当事人自然与检察机关产生对立情绪,庭审气氛常常出现不协调的情形。有的当事人直接对检察机关派出的检察官进行陈述,甚至发生过激言辞,有损国家司法机关的形象和威严。

检察机关今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新思路

检察机关作为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其工作是一个综合系统工作,但对如何开展检察工作却没有规定得非常细致,所以在实践工作中有很多创新和发展。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开展工作时要紧紧围绕检察工作的主题,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各项要求贯穿到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从转变执法观念入手,以公正执法为目标,既坚持政策攻心体现法律的威慑力,又在执法方式、环节与细节上体现和注重人性化,坚持文明办案原则,积极探索实现司法文明的途径。

运用检察建议开展同级监督。运用检察建议促使法院自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民行案件进行再审,具有简化审查程序、提高办案效率且易为法院接受等优点,这一对检察机关抗诉方式的重要补充能起到同级监督的效果。

探索支持起诉的新监督模式。民事诉讼法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探索督促起诉的监督新模式。法律虽然规定了支持起诉的制度,但对民众反映强烈的、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比如国有资产流失、危害市场经济秩序、公害、行政性垄断、危害社会保障等案件而没有提请诉讼的,在这里就有必要督促相关部门进行起诉,维护法律的公正。

如何行使好民事行政检察权的几点设想

强化对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我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这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人权保障职能,对于保障当事人的有关权利和保证人民法院及时作出正确裁判,都具有重要意义。如果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作出了错误或不当判决,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检察院有权启动行政抗诉程序,法院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行政抗诉案件,应当依法进行再审。特别是我国现在提倡依法治国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行政诉讼监督更加大有可为。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而现实生活中,行政主体行使各项行政权涉及社会生活的全部领域,所以检察机关加强对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监督意义重大。况且自古以来,行政权就有自我膨胀的天性,加之现在社会的高速运转以及一些不当利益的驱使特别是在城市拆迁、农村征地等领域使得各级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时可能会注重效率,很容易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对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加以外部监督特别是行政检察监督这一刚性监督就十分必要。重点要监督那些侵犯行政相对人的生命、健康和自由等人身权利、基本的民主权利和重大财产权利的行为,对一些民众反映强烈的、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比如国有资产流失、危害市场经济秩序、公害、行政性垄断、危害社会保障等在法律的框架内试行行政公益诉讼。

综合运用各种民事行政监督形式,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作为国家和社会利益的守护者和代言人,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要充分发挥当前运用比较顺利的督促起诉、支持起诉方式,也要积极探索民事公诉方式,比如公益诉讼等。对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案件,要注重运用抗诉等刚性监督方式,也要积极运用检察建议、和解等柔性监督方式,依法调节民事、经济关系,平等保护各种市场主体,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高民行办案效果和办案效率。

▶强化基层检察院民行部门的监督权力。人民检察院行政级别上的高位性必然导致法律监督权力范围的广泛性、监督方式的多样性、监督内容的繁杂性。特别是基层检察院的民行部门不仅要承担大量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还要对地方上人民群众的控告、申诉的服判息诉工作,这些繁琐的工作占据了民行工作人员的大量时间;加上受到编制、经费等因素的影响,基层检察院民行部门人员普遍只有2—3人,无法腾出更多的时间和人力来化解这些不稳定的因素。特别是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由于基层检察院实际上在民事行政诉讼上是没有法律监督权,充其量也只是有一种建议抗诉或者提请建议抗诉的权力。因此与民事行政诉讼活动最近、可以最大限度节约司法资源的基层检察院却没有办法直接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有效监督,所以要强化基层检察院民行部门的权力。(子长县人民检察院 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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