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悟空问答

 老睡牛 2017-06-04

上面那个从网上抄来的答案提到了大型互联网公司注册在开曼群岛的原因,那么我这个答案就换个角度说说为什么这些企业的注册不在中国。先说结论:

1、BAT注册在海外是国内现实导致的。

2、其实BAT还是注册在中国的。

看起来很矛盾?待我细细讲来。

互联网行业现在是我国的香饽饽行业,可以说只要有好的想法,鼻屎大的一个项目都有很大概率融上一轮资。然而在BAT以及更早的三大门户初创的时代,互联网企业在国内资本眼中只是随便被浪头一打就翻的小船——事实也相去不远,2000年前后的纳斯达克寒冬让互联网企业十室九空——因此他们基本上得不到国内投资人的青睐。

没有国内投资者,那么就委身于国外资本吧。比如马云找到了孙正义。

然而当这些企业找到了可以支撑他们的境外资本时,一个比融不到资更加为难的问题摆在他们面前。

监管。

按照我国互联网管理的相关规定,绝大多数互联网企业所需要的资质和证照(比如文网文、ICP之类)都有一个红线要求:申报企业不得含有任何外资成分(股份),这项要求至今仍在执行。

原因也好理解,限于我国国情,意识形态领域的管控一向是严格的,这种涉及信息宣传领域的事情自然是一丝一毫不能放境外资本的意志进入了。然而对于互联网企业来说这等于是断了他们的生意,这比没钱更麻烦。

那么,也就只有注册在海外了。正好有这么个地方叫英属开曼群岛,拥有避税港的政策,又没有外资管控,还能在欧美各股票交易所挂牌上市,简直是融资的绝好之处。由此,BAT将其“总部”注册在开曼以作融资之用。

然而,这只是解决了融资主体的问题,监管问题还没解决呢?在开曼注册的企业毫无疑问是外资,如何继续在国内开展互联网业务呢?

答案是,他们只把资金送入国内,不在工商关系上体现外资成分(股份)。简单来说,就是由开曼的“总部”和国内主要的业务实体公司签订委托运营协议,由境外公司动用海外资金,以内陆企业的名义开展业务。如此一来,境内公司虽然在资本上不体现外资成分,但实际使用了自海外融到的资金。

这种形式后来有了个名称,叫做VIE。VIE架构本身的实现颇为复杂,但原理大致如此。对于互联网企业来说,这种形式规避了国内法律的规定,既使得他们从海外获得了融资,又可以堂而皇之地在国内开展业务——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去查查BAT的工商档案,他们的真正业务主体:北京百度网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是真真正正由几个境内自然人控股的公司,完全符合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

同时,对于监管部门而言,这种架构也并非导致管控失灵:因为境外资本说到底,也只是Baidu Inc. Tencent Inc.或者Alibaba Group的股东,而不是百度网讯、腾讯计算机系统、阿里巴巴网络这些境内业务实体的股东——即境外资本无法直接干预境内实体,自然也就难以体现那些来自境外的意志。而若是万一,BAT的董事会和经理层集体向境外势力反水,国家也只需要使用外资管控政策就能直接掐死——毕竟就算是有代理协议,境外企业和境内实体公司在工商管理层面是没有任何隶属关系的两个独立法人,只要国家不承认VIE合法性,这境外“总部”和境内公司就可以轻松变成两个毫无关系的陌路人,这样就能掐断境外一些不怀好意者的图谋。

因此综上所述,BAT在海外注册总部,是他们融资需求与国家监管之间矛盾的处理方式,而同时,BAT也并非是不在国内注册,他们只是将“总部”注册在境外进行融资,而实际开展业务的真正的总部,可是好好的注册在国内的。

所以以后各位也不要说什么“BAT不是中国企业”之类的蠢话了,毕竟人家真正开展业务的主体,那是100%的中国民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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