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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稿】对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冷思考

 panpan研报社 2017-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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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浦发银行武汉分行王红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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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其他规定,同业银行结算账户遵照专用存款账户管理要求,用于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结算、同业存款(结算性存款除外)、同业借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加强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对于整治同业投融资乱象发挥了基础性作用,但在规范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引人思考的问题。


一、面临的问题


(一)内部户、免开户与无账户购买。对交易双方而言,内部户、免开户与无账户购买有几大好处,一是存入行无须审核存出行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以及开户意愿,可以有效规避相关审核义务;二是在同业账户管理日趋规范的情况,存出行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立比较谨慎,但同业业务的发生具有偶发性特征,价格对时效要求较高,如按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操作,按照开户生效日制度(3日),往往错过了业务机会,免开户可以当日开户、当日办理业务,能有效解决偶发性同业业务快速成交的需求;三是内部户、免开户与无账户购买,存入行无须向人行备案、存出行存出资金活动也免受人行监控,更重要的是,即便人行检查查出存入行没向人行备案,存出行也无须为此承担任何责任。根据人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4]178号文)“存款银行应当根据本通知规定和账户管理协议的约定使用同业银行结算账户,不得违规和超范围使用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内部户、免开户和无账户购买在禁止之列。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其一、偶发性同业业务快速成交问题;其二、法人银行机构尤其是中小银行法人机构法定代表人变更或空缺期,如按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该银行机构将在较长一段时间内无法发生同业业务,资金存在制度性的闲置;其三、由于责任分配不均衡,存出行出于规避监管部门监控的需要,对内部户、免开户和无账户购买需求更为强烈,并且凭借出资方的优势地位,在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户方面配合意愿不强。有的中小法人机构甚至违背法人治理规定,统管县域中小银行法人机构的开户事宜或不允许其跟其他银行机构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二)中小银行法人机构多方开户。当前经济下行,加之信用环境建设滞后,县域中小银行法人机构资金就地运用受阻。为提高资金运用收益,被迫将资金投向异地,受监管去杠杆、去通道、去嵌套影响,资管类产品禁投,甚至理财类产品也被迫暂停,只能做简单的同业投放,但其单一投资对象投资限额不能超净资本的50%,其闲置资金只能多方开户和配套同业网银管理运用,人为地增加了其操作风险。


(三)同业银行结算账户行为管理罚则的修订。《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于2003年9月施行,至今已运转近14年。《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明确同业银行结算账户适用专用账户管理相关规定,但客观讲,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备案、销户管理规定历经多次打补丁,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罚则中,已有很多行为对应不了相应的处罚规定,亟需进行修订。如部分银行机构之间办理同业存款时,存入行为存出行开立的投融资账户性质为一般存款账户,与《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除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外,其他账户一律按照专用存款账户开立”相违背。该行为如何处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罚则中难找到对应规定。此外,还有存入行与存出行责任均衡配置的问题,也应通过修订罚则来进行有效的制度设计。


二、几点建议


(一)协调改进监管制度设计。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本质是为防范金融风险、改进同业治理。因而,加强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既需要银行同业自治自律,也需要主管机构强化监管,还需要其他监管机构协调用力完善制度设计。如中小银行法人机构多方开户,需要银行监管机构改进单户投资限额管理;地市中小银行法人机构不允许县级中小银行法人机构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需要人行与银行监管机构改进法人治理检查内容。


(二)规范内部户、免开户与无账户购买。现行内部户、免开户与无账户购买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但一律禁止,客观上也与业务发展存在冲突,特别是偶发性同业业务和银行机构法定代表人变更或空缺时。有三种解决思路,一是限定内部户、免开户与无账户购买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偶发性同业业务与法定代表人变更或空缺的范畴内;二是优化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户生效日制度,将同业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提升至当日开户、当日办理;三是允许内部户、免开户与无账户购买,但存入行要到对存出行核实开户意愿,并由存出行出具法定代表人调整证明和由其上级机构授权负责人进行签章的证明。


(三)加紧修订《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罚则。除存入行与存出行责任均衡配置外,应全面梳理自2003年以来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与各类通知,确定行为分类,对应相应罚则,特别是针对不断变化的形势,要通过“其他规定”设立审慎性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范,使存入行、存出行行为均能得到有效规范,增强制度的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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