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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新规及同业报表

 huadong3368 2017-02-27
导言
2016年非现场监管业务制度更新,加入了大量的同业填报项目。本文回顾银监会2015年修订后的2张同业报表,分别为《G14_II授信集中情况表第II部分:最大十家金融机构同业融出情况表》和《G24最大十家金融机构同业融入情况表》。 经过一年多时间,大家对127号文都有了更深入的理解,笔者个人认为《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以下简称127号文)的确是一部良法,不仅指导银行如何正确开展同业业务,如何准确的使用会计科目,同时设置了科学的监管指标避免同业业务过度集中。本文主要通过问答的方式帮助大家理解同业报表填报。

统计人员
刘老师,您说127号文件好,好在哪里?
首先,信息量大,表述精炼,易懂难通。乍一看,该文无非是明确同业业务的概念,纠正不适的会计处理方法,明确同业业务监管指标,堵死同业创新漏洞。但由于表述精炼,仅有18条,2200余字,每一条蕴含的信息量都非常大,且可以从多个维度进行解读。文件发布近2年,但仍有很多金融机构对文件的精神和内涵理解存在偏差,导致文件发布之后,仍违规开展同业业务,受到监管处罚。

其次,联合发文,规格之高,叹为观止。127号文规范的是整个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并非仅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因此,人民银行牵头,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5部委联合发文情理之中。该文每一条对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包括SPV)都有不同程度影响,但从现在来看,监管目的基本达到。尽管2个监管指标是对商业银行所设,但不能忽略其对商业银行交易对手们的影响,比如借助其他商业银行“同业代付”这类绕规模的业务模式已很难走通。

最后,重拳出击,联合整治,净化环境。紧随其后,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对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进行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4〕178号)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均是从内部控制和执行层面为商业银行贯彻落实同业新规指明了方向。
刘老师
统计人员
127号文规范了哪些同业业务?
127号文将同业业务定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上述同业投融资业务均在规范范围之内,文件对上述同业业务给出了精准定义和会计处理方法,并要求金融机构在开展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同业业务时,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上述基本类型,并针对不同类型同业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刘老师
统计人员
什么是依法设立金融机构?
按照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编码规范》,金融机构包括货币当局、监管当局、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证券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8个大类,金融机构分类可参考学习笔记19。三会和外管局与金融机构无业务往来,人民银行尽管与部分金融机构之间存在业务往来,但不属于127号文规范范畴,银监会将小额贷款公司视同为一般企业。因此,除上述不属于的,都属于同业。交易对手分类可参考学习笔记33篇。

刘老师
统计人员
农村信用社省联社是否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很显然,如果其不能吸收存款,各农商行、农合行和农信社怎么能将资金存入省联社。按照《金融机构编码规范》分类为C3农村信用合作社,在银监会许可证查询系统可以查询到其机构类型为“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所以,大家不能片面的将吸收存款为吸收公众存款,比如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吸收存款的对象较为固定,只能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但它仍属于存款类金融机构。当然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可能被动的吸收了部分保证金存款,但不属于存款类金融机构。
刘老师
统计人员
金融机构名称应该如何填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明确商业银行开展同业业务实行专营部门制,建立健全同业业务授权管理体系和授信管理政策,均是想把同业业务规范在法人层面开展,而目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则多与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开展同业业务。G24报表同业拆放明确以法人为基础合并填报,即交易对手填报金融机构法人名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码填报法人机构金融许可证代码(很多填报机构错填为组织机构代码,银行业金融机构许可证代码可以在银监会官网中查询)。G14_II没有明确,报表填报说明为“统计填报机构对最大十家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和关联金融机构开展的资产端同业业务情况”,没有明确是填报法人名称还是分支名称。127号文实质是判断2家法人之间同业业务开展情况及风险敞口,理应按照法人口径填报交易对手。
刘老师
统计人员
同业新规2个监管指标分别是什么?
127号文对商业银行在资产端和负债端分别设定了1个监管指标,一是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其中,一级资本、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发布)的有关要求计算。二是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农村信用社省联社、省内二级法人社及村镇银行暂不执行。
刘老师
统计人员
农村信用社省联社、省内二级法人社及村镇银行是否需要填报报表?
省联社吸收的都是辖内农商行存款,必然超标;省内二级法人社也有省联社性质;村镇银行在头寸不足时会大量向发起行拆借。大家应该注意到“三分之一”后面是逗号,农村信用社省联社、省内二级法人社及村镇银行暂不执行的是第2个指标,不执行只是不对超过监管指标采取监管措施,不代表报表可以不填报相关数据,因此上述机构仍需要在2张报表中填报同业融入和融出相关业务。
刘老师
统计人员
买断式转贴现是否属于同业业务?
同业业务从广义上理解,同业之间开展的合作和交易,比如银团贷款和买断式转贴现,都能算作同业业务。127号文中同业业务则是狭义的“同业业务”,是指以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有借就有还,有投资就需收回成本和收益。买断式转贴现实质为债权债务关系的一次性转移,卖出行将票据出售给买入行后,收到资金后,不需要再将票据买回,而买入行买进票据后交易关系终止,票据到期后找签发人承兑。因此,不符合127号文的同业业务定义,买入行不需要在G14_II中的填报,卖出行不需要在G24中填报。但如果对同一资产两者之间交易关系没有终止,则构成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需要填报。
刘老师
统计人员
表外授信如何填报?
原《G14_II同业授信情况表》统计的是前十大同业授信情况及分别占一级资本净额的比例,如果银行将“买断式转贴现”纳入同业授信,理应在原报表中填报。而《G14_II同业融出情况表》由于不考虑买断式转贴现,因此不用填报。相反的是,卖断式转贴现未到期部分为信用风险仍在银行的销售与购买协议中“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属于或有负债,需要计算表外风险加权资产,因为假设银票到期后未能承兑,根据《票据法》,买入行需要向卖出行追索,所以卖断式转贴现未到期部分构成了卖出行对买入行的表外授信,应在《G14_II同业融出情况表》中的表外业务项下的“不可撤销的承诺及或有负债”填报。
刘老师
统计人员
购买他行发现的保本理财产品和非保本理财产品,该如何填报?
2015年以来,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接近尾声和存贷比变为监测指标,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加入了同业大军,为提高资产端收益,购买了大量的保本理财产品和非保本理财产品。保本型理财产品由于归入存放同业,应填报在《G14_II同业融出情况表》存放同业项目之中。购买其他银行发行的非保本理财产品属于同业投资,因此应填报在《G14_II同业融出情况表》同业投资栏目和特定目的载体栏目这2个项目之中,因为特殊目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
刘老师
统计人员
G14_II应该按什么顺序排列填报?
首先,《G14_II同业融出情况表》是根据每一家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和关联金融机构的扣除结算性存款和风险权重为零资产后的同业融出敞口,即L列,按从大到小顺序排列。[1.M占一级资本净额比例%]即为监管指标。原《G14_II同业授信情况表》是按照授信敞口进行排序,所以补报的报表很有可能与原报表顺序不同。
刘老师
统计人员
结算性存款在考核同业监管指标时可扣除,那么结算性存款该如何判断?
“结算性存款”的判断其实是个难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存放省联社款项剔除约期存款部分是否都属于结算性存款?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4〕178号),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按照用途分为结算性和投融资性两类。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账户;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同业存款(结算性存款除外)、同业借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融资和投资业务的账户。结算性存款账户必须开立专户,专款专用。从实质重于形式角度,如果填报机构无法确定其存放省联社款项是否为结算性存款,均不能作为扣除项。
刘老师
统计人员
请问。。。
好晚了,要休息了,订购一本我写的《1104报表助学手册吧》
刘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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