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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多个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计算方法-云南法院网

 交通事故处理顾问 2017-06-05
           

杨红因交通事故于20101227死亡,2011510其家属起诉到法院要求肇事者承担赔偿责任。经法院审理查明:杨红与妻子陈萍生有子女3人,长子杨耀(16岁)、女儿杨琼(10岁)、次子杨义(10岁),尚有父亲杨永(74岁)、母亲乐仙(73岁),杨永与乐仙生有子女3人(含死者杨红),以上人员均为农村户口。此案中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应如何计算,司法实践中计算方法不一,为更好地体现立法的宗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笔者结合云南省弥勒县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实际,以本案为例试述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多个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计算方法。

一、我国法律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损解释》)第17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根据上述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或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赔偿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受害人致残或致死之前扶养人的生活费。那么,对该笔费用应如何计算呢?《人损解释》第28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二、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多个被扶养人的生活费赔偿计算方法

《人损解释》自200451日实施以来,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赔偿项目、赔偿标准都得到了规范和完善,但对于被扶养人有数人的情况,由于没有具体的计算公式可以套用,审判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法官只是简单地用赔偿标准乘以赔偿年限,然后把数个需要扶养人的数额予以相加,却忽视了《人损解释》第28条中关于“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的规定。那么,应如何计算此项费用才更为合法合理呢?

经过长期地摸索,笔者认为以下计算方法更为妥当:即用数个被扶养人既得的赔偿标准相加,如果相加之和等于或小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以下简称赔偿标准),那么,就分别用数人中各自每年既得的赔偿标准直接乘以需要赔偿的年限,然后把这些数字相加后就是数个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如果数个被扶养人各自每年既得的赔偿标准相加之和大于赔偿标准,那么就要根据情况分阶段按各自所占既得赔偿总额的比例分别计算。该案中,首先,根据《人损解释》的规定,从年龄上可以推算出被扶养人各自需要赔偿的年限分别是:杨耀2年、杨琼8年、杨义8年、杨永6年、乐仙7年;其次,因陈萍作为母亲对于她的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杨永夫妇的其他子女对其也有赡养扶助义务,因此,上列被扶养人每年既得赔偿标准参照《2011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关费用的计算标准》分别为:杨耀1699元(3398元÷2)、杨琼1699元(3398元÷2)、杨义1699元(3398元÷2)、杨永1132.7元(3398元÷3)、乐仙1132.7元(3398元÷3),合计7362.4元,已超过赔偿标准3398元,为此应分阶段进行计算:

第一阶段:以5被扶养人中需要扶养最短的年限2年计算

以上5人每年的既得赔偿总额为以上5个数字相加之和7362.4元,所以,需将5人每年既得的赔偿数额按各自所占每年既得赔偿总额的比例分别计算,即:

杨耀所占比例  1699元÷7362.4=23.08%

杨琼所占比例  1699元÷7362.4=23.08%

杨义所占比例  1699元÷7362.4=23.08%

杨永所占比例  1132.7元÷7362.4=15.38%

乐仙所占比例  1132.7元÷7362.4=15.38%

按照上述比例,前25人实际应得到的赔偿额分别为:杨耀1568.52元(3398/年×2年×23.08%)、杨琼1568.52元(3398/年×2年×23.08%)、杨义1568.52元(3398/年×2年×23.08%)、杨永1045.22元(3398/年×2年×15.38%)、乐仙1045.22元(3398/年×2年×15.38%)。

第二阶段:以剩余4人中还需要扶养最短的年限4年计算

因杨耀2年后已18周岁,依法不再是扶养对象,那么其余4人扣除上述已计算的扶养年限后,他们分别还需扶养的年限为:杨琼6年、杨义6年、杨永4年、乐仙5年。如上所述,把4人既得的赔偿标准予以相加:杨琼1699元+杨义1699元+杨永1132.7元+乐仙1132.7=5663.4元,该数字仍然大于3398元,所以,仍需将4人每年既得的赔偿数额按各自所占既得赔偿总额的比例分别计算,即:

杨琼所占比例  1699元÷5663.4=30%

杨义所占比例  1699元÷5663.4=30%

杨永所占比例  1132.7元÷5663.4=20%

乐仙所占比例  1132.7元÷5663.4=20%

用第一阶段的计算方法,以4个被扶养人中需要扶养最短的4年计算,在该阶段4人实际应得到的赔偿额分别为:杨琼4077.6元(3398/年×4年×30%)、杨义4077.6元(3398/年×4年×30%)、杨永2718.4元(3398/年×4年×20%)、乐仙2718.4元(3398/年×4年×20%)。

第三阶段:以剩余3人中还需要扶养的最短年限1年计算

因杨永4年后依法已不再是扶养对象,其余3人扣除上述已计算的扶养年限后,他们分别还需扶养的年限为:杨琼2年、杨义2年、乐仙1年。如上所述,把3人既得的赔偿标准予以相加:杨琼1699元+杨义1699元+乐仙1132.7=4530.7元,该数字仍大于3398元,所以仍需将3人既得的赔偿数额按各自所占既得赔偿总额的比例分别计算,即:

杨琼所占比例  1699元÷4530.7=37.5%

杨义所占比例  1699元÷4530.7=37.5%

乐仙所占比例  1132.7元÷4530.7=25%

按照第一、第二阶段的计算方法,以3人中需要扶养的最短年限1年计算,该阶段3人实际应得到的赔偿额分别为:杨琼1274.25元(3398/年×1年×37.5%);杨义1274.25元(3398/年×1年×37.5%);乐仙849. 5元(3398/年×1年×25%)。

第四阶段:

除去扶养年限已计算完的杨耀、杨永、乐仙外,需要扶养的人还有杨琼和杨义,2人需要扶养的年限扣除上述已计算的7年外,还剩1年,计算方法仍同上述,把2人既得的赔偿标准予以相加:杨琼1699元+杨义1699=3398元,该数据等于赔偿标准3398元,所以只需将2人既得的赔偿标准直接乘以需要扶养的剩余年限,即:杨琼1699元(3398/年÷2×1年)、杨义1699元(3398/年÷2×1年)。

综上,本案中上列5被扶养人各自实际应得到的赔偿数额分别为:杨耀1568.92元;杨琼8619.77元(1568.92元+4077.6元+1274.25元+1699元);杨义8619.77元(1568.92元+4077.6元+1274.25元+1699元);杨永3763.62元(1045.22元+2718.4元);乐仙4613.12元(1045.22元+2718.4元+849.5元)。

以上赔偿计算方法,如有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注:文中人姓名均为化名)

 

(作者单位:云南省弥勒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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