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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塘银行”之死留给我们多重思考

 墨雪夜疯狂 2017-06-07

前年9月26日,未经银监会批准、生存时间仅半年之久,由姜霞倩、浙江瑞智开创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等浙江民企擅自设立的非法金融机构“钱塘银行(筹)”,即被银监会宣布依法取缔,责令其停止一切筹备活动和业务活动。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而“钱塘银行”公然违反这一法律规定,遭到银监会取缔,实属意料之中,也并不因此而博得人们同情。但反过来看,“钱塘银行”之死,却又给了我们太多的启迪和反思。

一方面,“钱塘银行”事件发生在民营银行这个词火遍金融界的一年之间,绝非偶然,此事件凸现了一个不容回避的事实,那就是民资进入民营银行心情迫切。就在2013年7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之后,一场争办民营银行的“竞赛”引爆,不断有公司宣布正在筹办、申报民营银行。当中,还不断有公司声称自己成为了“首家”民营银行。通过国家工商总局网站查询可发现,一年之间,以“XX银行”命名的商标获得预核准的,超过了100个。这也成了当时经济社会大概率事件。但是经过这么激烈的社会炒作,最终只有5家民企获银监会批准。其中,2014年12月12日,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获准开业,真正诞生了第一个民营银行,这是值得庆贺的大事。但反过来看,相关部门在民营银行管理方面仍存在许多不足:一是在政策宣传引导上不到位,致使民间资本理解中央政策意图不准,导致申办民营银行“混乱”局面。二是民营银行设立需求与供给之间,差距较大,无法让有意进入金融业的民间资本全部如愿;已获批复筹建民营银行与全国民间资本意愿相比,仍显得杯水车薪。这需要政府当局加大民营银行设立政策宣传力度,提高民资对设立民营银行政策的正确理解,准确把握设立条件和时机;银行监管当局需进一步打破思想禁区,从中国经济现实需求出发,在风险可失前提下,尽最大可能批复更多民营银行筹建,真正打开民资进入金融业的“无间”通道。

另一方面,“钱塘银行”发起人在没有获得监管部门批准情况下,就挂牌筹建,一方面向外募集100亿元注册资金,一方面又想通过此形式找有资金实力的单位和个人作为共同发起人。因此,“钱塘银行”发其人的真实目的还在于筹集达到民营银行设立要求的最低资本额,从而最终获得银监会金融准入牌照。而银监会目前出于风险考虑,对民营银行设立条件要求相对较高,据2013年11月,银监会副主席阎庆民曾在公开场合表示,民营银行推进试点要坚持“坚持纯民资发起、自愿承担风险、承诺股东接受监管、实行有限牌照、订立生前遗嘱”的原则;而且据披露的一份地方版民营银行资料,需一次性拿出不低于5亿元不高于10亿元民人民币作为注册资本,设立后视发展情况逐步增资。这么“苛刻”的条件要求,把大量民间资本挡在了设立民营银行大门之外,也迫使部分类似“钱塘银行”发起人的违规违法和弄虚作假行为出现。而事实上,目前我国国内一些农村信用社和村镇银行的注册资本还没有这么高。因此,需要银行监管当局从我国民间资本相对分散、资金规模不大的现状出发,调低民资设立民营银行注册资本数额,或者允许民资联合注资发起设立民营银行,或根据民营银行资本势力和不同经济地区差异,确定高低不一、灵活的民营银行注册资本数额,为中国民间资本涌入金融业创造宽松的准入标准。

此外,“钱塘银行”事件,也说明了银行监管当局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配合协作上存在疏漏,在没有银行监管当局正式批复方案情况下,一些企业亦纷纷到工商部门抢注“银行”字样的商标,给公众和社会产生了较大误导。为此,银行监管当局应与国家工商总局加强联动,遏制部分公司利用“XX银行”商标获得预先核准的炒作机会,从而规范民资申报民营银行筹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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