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对比工作分工,可以得出如下观点: (一)EPC承包模式的优点 1、能更好的降低项目成本、缩短建设周期、保证工程质量。由于承包商能充分发挥设计主导作用,有利于实际和施工统筹安排,易于掌控项目的成本、进度和质量。 2、对发包人来说,合同关系比传统模式简单,组织协调工作量较小,而且责任明确。 3、发包人承担风险较低。 4、对总承包商而言,承担风险较大,同时获利空间也比较大。 (二)EPC承包模式下对承包商的要求 1、要具备较强的风险承担能力。由于在此模式下,项目的不确定性比较大,可变性强,因此承包商承担这更大的风险,这就要求承包商企业能够进行准确的市场判断和相对准确的评估,同时也要具有紧密、良好的战略合作伙伴。 2、具有符合项目特点的全面资源和调度能力。这个能力是非常重要的物质因素,其中包括具有设计施工协调管理能力的项目管理团队、设计研发体系、物资供应体系、分包体系、资金计划与筹划能力以及其他有关的资源平台,否则当出现管理中的问题与困难时,无法快速高效解决。 3、具有为发包人提供全过程(EPC)优质服务和连续服务的意识和能力。 4、具有高效的运营组织管理体系,需要总承包企业的管理平台和内部运营高效简约,以实现降低成本完成发包人要求。因此总承包商应当建立有效的组织机构和创建完善的企业运行制度。 5、具有对EPC工程技术的研究和开发能力,因此总承包商企业应当具有强大高端的人力资源支持。
表2 施工总承包模式与EPC模式之比较 对比要素 | 施工总承包 | EPC模式 | 适用范围 | 一般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项目,适用范围广泛 | 规模较大的投资项目,如大规模住宅小区项目、石油、石化、电站、工业项目等 | 主要特点 | 设计、采购、施工交由不同的承包商按顺序进行 | EPC总承包商承担设计、采购、施工,可合理交叉进行 | 设计的主导作用 | 难以充分发挥 | 能充分发挥 | 设计采购施工之间的协调 | 由发包人协调,属外部协调 | 由总承包商协调,属于内部协调 | 工程总成本 | 比EPC模式高 | 比施工总承包低 | 设计采购和安装费占总成本比例 | 所占比例小 | 所占比例高 | 投资效益 | 比EPC模式差 | 比施工总承包模式好 | 设计和施工进度 | 协调和控制难度大 | 能实现深度交叉 | 招标形式 | 公开招标 | 邀请招标或者议标 | 承包商投标准备工作 | 相对EPC模式较容易 | 工作量大,比较困难 | 风险承担 | 双方承担,发包人承担风险较大 | 主要由承包商承担风险 | 对承包商的专业要求 | 一般不需要特殊的设备和技术 | 需要特殊的设备、技术,而且要求很高 | 承包商利润空间 | 相对EPC模式较低 | 相对施工总承包较大 | 发包人承担项目管理费 | 较高 | 较低 | 发包人涉及项目管理深度 | 较深 | 较浅 |
建设部2003年发布的《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说明的函》【建市函[2003]161号】的一文中指出,在《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取消了工程总承包资格核准的行政审批后,为加强对工程总承包工作的监督管理,建设部2003年印发了《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废止之后,对从事工程总承包业务的企业不专门设立工程总承包资质。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 建设部在其【建质[2005]119号】文《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的指出,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建设方式。以工艺为主导的专业工程、大型公共建筑和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要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建设方式。大型设计、施工企业要通过兼并重组等多种形式,拓展企业功能,完善项目管理体制,发展成为具有设计、采购、施工管理、试车考核等工程建设全过程服务能力的综合型工程公司。鼓励具有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等资质的企业,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依照合同约定或经建设单位认可自主选择施工等分包商,并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负总责。 同时在【建市[2007]202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中规定,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各行业的工程项目设计、工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咨询与管理服务业务;其同时具有一级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资质的,可以自行承担相应类别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业务(包括设计和施工)及相应的工程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业务;其不具有一级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业务,但应将施工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企业。 另外,根据2007年颁布的建设部160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的规定,在重新颁发的设计勘察资质证书中即明确,取得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可以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 同时,与设计资质同一年颁布的(建市[2007]72号)《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中也规定,取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担本类别各等级工程施工总承包、设计及开展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取得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等专业中任意1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即可承接上述各专业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及开展相应设计主导专业人员齐备的施工图设计业务。 由此可以看出,目前对于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和勘察设计资质的企业,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应该是可以从事工程总承包业务的。 我们知道,在FIDIC的EPC银皮书合同条件中没有设置工程师,而在橘皮书DB合同文本中则设置了工程师的角色,从这里可以看出,fidic合同对于不同的合同管理模式的项目管理理念是不同的,并且与其风险的分担也十分的吻合,强调了EPC模式中发包人较少参与项目管理、同时不承担项目管理风险的合同管理理念。但是国务院2000年1月30日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2条,明确规定了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在此基础上,《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1年1月17日建设部令第86号发布)则对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作出了更具体的规定。因此在法律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工程总承包项目中,还需要结合国内的法律规定,发包人应委托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在2012版标准设计施工招标文件的合同通用条款中,针对监理人专门作出了如下定义,即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 如果工程总承包模式是由设计人承担,而设计人又不具备施工资质时,施工部分有可能由具备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总承包,该种施工的发包就存在应该认定为施工总承包还是应该认定为分包的问题。另外如果是认定为施工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单位能否将施工的专业工程进行再分包就会遇到法律上的障碍,因为法律规定分包工程不得再行分包。当然,法律也可以为工程总承包寻找到一个比较好的解释,即认为这种行为是新的工程总承包模式带来的再次发包问题,行政法规如果能够为其正名为合法的施工总承包发包方式也不失为一种出路。 另外,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设计人可以通过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进行工程总承包投标,这样可以回避再分包的问题,但是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个问题还需要有关部门出台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 从工程总承包模式发包特点来看,发包人一般在前期不太了解有关技术参数和指标,但是能够提供比较符合其使用的功能要求。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新规定的两阶段招标模式来说,EPC模式也比较适合两阶段招标。 当然在招标过程中如何实现两阶段招标,如何解决设计与施工标书文件的衔接,包括评标办法等方面,都是如何在现有招标法律法规的下充分发挥EPC模式的优势是一个需要进一步研究的课题。
工程的EPC模式是项目开发建设发展到一定阶段,项目发包人以及施工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项目发包人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基础上也可以做到对工程造价及工期的良好控制,与此同时工程总承包商也可以以自身的能力以及资源获得较高的经济效益。但是在我国实施工程总承包模式还存在这一定发展中的问题,这些问题包括当地规划建设部门与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归口管理、相关发承包法律规定、施工企业EPC管理能力及社会资源发展现状等等等。值此国家发改委设计施工总承包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公布之际,期望通过本文的阐述以及各界人士的努力,可以推动工程总承包模式在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的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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