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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未约定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及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买受人逾期付款时,出卖人能否主张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

 红尘炼心zhang 2017-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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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4年1月12日,被告李某使用原告刘某的砖欠原告刘某146000元砖款,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未约定具体的还款日期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不还,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欠款146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1月12日计至还款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审判

      本案中,对于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146000元没有异议,争议的焦点主要是,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是否应当保护,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起算点和计算标准。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据此,原告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赔偿请求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得到支持。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某砖款146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1日8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评析

      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作为出卖人按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全部货款,违反了合同的义务,应当承担支付全部货款和赔偿因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关于计算利息损失的标准问题:根据2012年7月1日实行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4条第4款明确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目前,人民银行逾期罚息利率标准是在贷款利率的水平上加收30%-50%,出卖人可以主张的利息损失计算标准为在贷款基准利率的1.3至1.5倍之间。本案中,原告请求按同期贷款利率赔偿利率损失,在上述司法解释许可的范围之内,理应得到支持。


       关于利息计算的起算时间:由于原、被告未约定付款的时间,被告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立案之日(2016年1月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综上,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即使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及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买受人逾期付款时,出卖人可以要求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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