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合同一方主体未提供发票能否阻却付款方履行付款义务

 赵ZHFL 2019-11-22

作者:祁帆 马虎

—— 以宁夏某股份有限公司诉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例

【案情介绍】

2015年6月17日,原告宁夏某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中标被告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照明设备采购项目,2015年7月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产品购销安装合同》,约定合同金额为1128540元,第一年全部货物交货且验收合格后付合同价款总额的40%,第二年付30%,第三年付30%。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全履行了供货安装、义务,2016年1月21日,被告也已对案涉项目验收合格。原、被告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720000元,剩余408540元至今未支付,后原告宁夏某股份有限公司将被告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诉至法院。

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张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供货安装、义务,并且案涉项目已被被告组织验收合格,截止原告起诉时,验收合格已超三年之久。但是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720000元,剩余40854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不予支付,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被告辩称,原告的主体不适格,原告方的单位名称与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名称不一致,并且至今未向被告提供发票,致使被告方无法付款。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宁夏某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协议的约定为被告履行了供货、安装义务,被告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履行付款义务。2016年12月,原告宁夏某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宁夏某股份有限公司,并且被告支付前述款项时,均支付至宁夏某股份有限公司,对于该抗辩理由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张原告至今未提供发票,致使被告无法进行付款,因原、被告双方并未约定被告的付款以原告提交发票为前提,对于该抗辩理由法院也不予支持。同时双方未约定逾期利息,原告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即年利率6%,符合规定,遂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合同一方主体未提供发票能否阻却付款方履行付款义务

(图片来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

【案件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1、原告主体是否适格?2、被告的付款是否以原告提供发票为前提?3、未约定逾期利息的情况下,原告能否向被告主张逾期利息?具体分析如下:

1、原告主体是否适格?按照《产品购销安装合同》,合同的签订主体为被告与宁夏某有限责任公司,但在合同签订后,到了2016年12月,原告宁夏某有限责任公司将公司名称变更为宁夏某股份有限公司,并且向法院提交了企业变更信息表;同时,2015年5月、2017年9月、2019年6月被告给原告支付的货款均支付至宁夏某股份有限公司。从被告支付行为中可以看出,其对原告公司名称的变更是知情的,并且原告也已举证证明其公司企业信息在合同签订后发生了变更,因此,原告公司名称的变更并不影响被告付款义务的履行,原告诉至法院向被告主张支付还款,并不违反合同相对性原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关于起诉的规定,原告主体适格,有权要求被告支付欠付货款。

2、被告的付款是否以原告提供发票为前提?根据《产品购销安装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的付款前提是,原告向被告完成交付全部货物,被告对案涉货物进行验收合格后,须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货款。但是合同中并未约定被告的付款以原告提交发票为前提,若被告的付款以原告提交发票为前提,这是被告单方强加于原告的义务,与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意思表示不符。因此,被告以原告未对其提供发票为由,拒绝支付剩余款项,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法院不予采信被告该项主张合情合理。

3、未约定逾期利息的情况下,原告能否向被告主张逾期利息?该案中,虽然原、被告之间在《产品购销安装合同》中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被告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向原告支付货款,原告基于与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以及法律的相关规定,要求原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被告主张逾期利息,合法有效。

合同一方主体未提供发票能否阻却付款方履行付款义务

(图片来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

【案件总结】

从案件的复杂程度上来讲,本案并不复杂,甚至可以用简单来形容,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的关系比较清晰,同时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也比较突出。但是从该案的争议焦点出发,我们可以看出被告以原告未提供发票为由,不予向原告支付货款,此举有违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的条件,这是被告强加于原告的义务,因此从合同约定的角度出发,不予支持被告的抗辩的理由是正确的。但是对于合同中未约定逾期利息的情况下,原告依然能向被告主张逾期付款利息,这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对守约一方的保护,对违约一方的惩罚。作为守约一方的代理人,也应当从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向被告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另外,对于被告抗辩原告的主体不适格,针对该抗辩理由,法院虽并未支持,但是给我们日后代理案件,提供了必要的指引。

arrow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