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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副院长:辩证看待毒品案件的取证要求

 赛雪岩 2017-06-08

来源: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原文标题:《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禁毒工作的几点思考》

节选

毒品犯罪隐蔽性较强,取证工作有很多不同于杀人、抢劫等犯罪案件的特点。

实践中为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在证据上有一些特殊处理。例如,毒品犯罪案件中常以搜查笔录代替现场勘查笔录,对部分案件中被告人否认明知的可以运用推定方式认定其主观明知,等等。

有意见认为,既然毒品犯罪案件较为特殊,从有利于打击毒品犯罪出发,对毒品犯罪案件的取证程序应当进一步降低要求。对这一意见,也要辩证看待一方面,从有利于打击毒品犯罪出发可以作适当的特殊考虑,司法实践中也已认可这种做法;另一方面,不能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明文规定来降低取证要求,对于明显违反取证程序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从长远看,治理毒品问题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过程,需要更加注重惩治模式的常态化、法治化,更加注重提高证据质量。只有证据质量切实提高了,才能防止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逃避应有的惩处,才能更好实现对毒品犯罪的有力打击。在当前诉讼制度改革的背景下,毒品犯罪案件的取证、举证、质证、认证等工作,都要更加符合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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