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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建专业|只有同案被告人的供述能否认定被告人有罪?

 律师戈哥 2021-12-23
来源:壹法辩护

编辑:卓小豸

《刑诉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这一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口供补强规则,即认定被告人有罪,除被告人供述外,还需得到口供之外的其他证据的印证。如仅凭口供定案,缺乏其他证据,那么一旦被告人翻供,就会出现定案无证据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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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的被告人是指单个被告人,还是包括同案的其他被告人?

在单人单案中,只有被告人一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这是没有争议的。但被告人供述其犯罪,并根据其供述,提取到隐蔽性极强的物证、书证,且与其他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印证,并排除了串供、诱供、逼供等可能的,这种情形,能否认定被告人有罪?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的供述与其他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印证,并排除了诱供、逼供、串供等可能的,这种情况能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即同案被告人的供述能否相互补强的问题。

2008年12月1日最高院发布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规定,只有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吻合,并且完全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被告人口供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才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在判处死刑时应当特别慎重。根据这一规定,在毒品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供述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是可以相互补强,相互印证的,如排除逼供、诱供、串供可能的,被告人供述是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也即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在毒品案件中能适用,在其他类型的犯罪案件中能否适用呢?《刑诉法》及司法解释并未规定。但是通过检索裁判文书发现,只有被告人和同案被告人供述,法院仍认定被告人有罪。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被告人供述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相互印证;二是被告人供述与另案处理的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证;三是被告人供述与已判刑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证。显然,实践中法院认为,同案被告人供述的相互补强规则不仅适用毒品犯罪,其他类型的犯罪也适用。

但是,补强规则也不是随意就能适用,仍然有具体的要求,主要有三:第一,补强证据和被补强证据都要求有证据能力。如果补强证据或被补强证据是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属于非法证据,就不存在被补强的价值,也就不能使用补强规则定案;第二,补强证据必须具有确保被补强证据是真实的能力。补强证据的证明力应当达到确保被补强证据真实性的程度。比如,被告人供述了犯罪事实,有其他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与之相印证,虽然其他证据对被告人的供述进行了补强,但是,这些证据并不能排除被告人供述虚假的可能,没有达到补强证据所要求的程度,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但如果根据被告人供述提取到了隐蔽的物证、书证,又有其他证据补强,则可认定被告人有罪;第三,补强证据来源必须独立。补强证据必须独立于被补强证据,具有独立的来源。比如,证人听被告人说被告人杀人了,被告人承认杀人,那么证人证言不能作为被告人供述的补强证据,因为证人证言的来源是被告人。

因此,只有同案被告人的供述,能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仍然需要根据补强证据规则和一般证据规则进行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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