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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干货】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中的回购、回售、赎回

 黄肥虎 2017-06-09

[CAS干货]是结构金融研究推出的特色专栏,普及资产证券化相关知识,开阔眼界。


导读:


资产证券化业务正在以惊人的速度发展着,2017年一季度月均发行量接近800亿, 随着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快速发展,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设计开始丰富多样,本文带大家一起了解下资产证券化产品中的另一类特殊条款——回购、回售和赎回条款。


1

回购


一提到回购,通常大家想到的可能是央妈的公开市场操作、债券的质押式回购融资等,现在ABS产品中也开始引入了回购安排,但是与上述有所区别,并不是同一个概念。 

ABS中的回购主要是针对基础资产的一种回购安排,常见的为“清仓回购”条款。以“德邦花呗购物节第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为例,其中的清仓回购条款约定为:

即自专项计划第三个兑付日(含)起,当资产支持证券未偿本金余额低于专项计划募集资金的17%时,原始权益人有权回购剩余基础资产, 清仓回购仅是原始权益人的一项选择权。”

由此可见,该条款的设计主要是赋予了原始权益人一种可以提前结束专项计划的权利,当资产支持证券的未偿本金低于某个阈值的时候,原始权益人通过行使清仓回购选择权提前结束专项计划。值得关注的是,清仓回购是原始权益人的一项权利而非义务,也就是说原始权益人也可以选择不回购。


2

回售


ABS中的回售安排与债券类似,都是在触发某个条件的情况下投资者有权利将持有的证券卖回给发行人,是针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一种投资者选择权。这种条款通常出现在期限较长的产品中,例如以不动产、物业收费权等作为基础资产的ABS产品中往往都会设计这样的条款。

“XX物业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为例,其中的回售条款约定为:“在专项计划设立日后的第11个权益登记日前的R-23日,无论管理人是否调整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预期收益率,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均享有回售选择权。

具有回售安排的ABS产品中一般还会设计“回售登记期”、“回售登记期提示性公告”以及“回售结果公告”等安排,投资者只能在回售登记期内行使回售权,若在该期限内未进行登记即视为放弃回售权。从上述条款可以看出,在投资者选择回售之前一般会有一次收益率的调整安排,发行人将会根据合同的约定以及市场情况决定是否调整以及如何调整收益率,管理人将收益率调整的结果进行公告,投资者再根据市场情况以及自身的需求决定是否行使回售权。

对于期限较长的产品设计这样的条款,主要是为了在专项计划存续前期或者中期给予投资者和发行人一种双向选择权,变相缩短了中长期档资产支持证券的存续期限,进而降低该档证券的融资成本。


3

赎回


1、针对基础资产的赎回,通常为“不合格基础资产赎回”条款。

以“德邦证券小米小贷第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为例,其中不合格基础资产的赎回条款约定为:

“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买方或资产服务机构发现不合格基础资产时应立即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应按照本协议第3.1.2款的约定向买方赎回不合格基础资产。”

不合格基础资产赎回还会涉及“不合格基础资产”、“赎回价格”、“赎回起算日”等条款,ABS产品中的这个安排主要是为了确保入池基础资产均满足“合格标准”,从而一定程度上保证入池基础资产的质量。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赎回是原始权益人的一种义务而非权利,是必须要履行的。

2、针对资产支持证券的赎回,通常是与回售相对应的设计,是指在触发某个条件的情况下,原始权益人需要赎回剩余的资产支持证券。

以“XX物业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为例,其中的赎回条款约定为:

“在第11个权益登记日相应回售登记期结束后,剩余的XX物业04、XX物业05、XX物业06、XX物业07、XX物业08、XX物业09和XX物业10的剩余本金规模之和低于专项计划设立时前述各档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初始本金规模之和的50%(含),则XXX应当赎回资产支持证券的所有剩余份额,且XXX应在赎回公告期内进行公告,公告手续完成即视为已不可撤销地行使赎回权。”

类似于回售安排,资产支持证券的赎回还会涉及“赎回公告期”、“赎回结果公告”等条款,当触发合同约定的条件时,原始权益人需要赎回剩余的资产支持证券,从而提前结束专项计划。案例中的赎回安排表现为原始权益人的一种义务,必须履行,但是此处也可能设计为一种权利,这主要取决于原始权益人的意愿。


文章来源: 读懂A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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