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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债务”不受保护的规定聊胜于无

 太原老街图书馆 2017-06-09

今天,饱受争议的“婚姻法24条”有了最新进展,最高法出台补充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法给出新增补的两个例外情况,准确地击中了离婚“被负债”者的痛点。今天之后,“被负债”的情况可能有减少吗?话题君(微信:todaytopic)在这里表示谨慎乐观,有了最新的两个增补规定,总比没有要好,但要举证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难度太大了。被负债的人,去证明根本没参与、不清楚、不知道的情况,是无法证明的。举证责任的分配存在问题。

话题君认为,在举证责任上,应该是谁举债,谁来证明所借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而不是个人债务,不应该让没有参与举债的人来举证。

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也就是常说的“24条”),只要钱是在还没离婚前借的,即使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的举债,也该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有两个例外情形,要么另一方能证明借债被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要么夫妻财产本就是AA制的,债权人也知道有这回事)。但不得不说,这两个例外情况太难认定了,大比例的法官倾向于推定婚姻期间的个人借款为夫妻共同负债。

“24条”之所以发生很多问题,主要有两个原因,一个是规定本身的问题,一个是执行当中的问题。

从规定本身来看,夫妻存续期间一方的举债推定为共同债务。这源自这样一个逻辑:既然夫妻财产是共同财产,那么债务也就应该是共同债务。这个逻辑看起来是对的,其实不合理。一般来说,在生活当中,能够去借钱的都是在家庭当中作主的,相对强势的一方,另一方完全可能不知情或无获利。一句“你被负债,是因为你找了个人渣”是缓解不了受害者的弱势处境的。

从执行来看,法律虽然从来没有保护过“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官或没有认真审核“债务”的性质、来源、用途,仅仅凭一张借条来认定,这是比较轻率的。

从目前来看,“24条”还需要继续细化完善,仅仅靠这两个增补规定,很难解决目前的困境,应该提出一些实际的解决办法,比如,对于大额债务,是不是可以“共债共签”?再比如,对于一方的欠债,是否可以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还债,不伤及个人财产?这些问题,都有待讨论。

更多深度新闻解读请关注微信公众号“todaytopic”。作者:张德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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