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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输液死,医生被判刑,你还敢这样开药吗?

 板桥胡同37号 2017-06-09

作者:Gcplive

来源:药评中心

据《天津法院网》报道

2016年5月26日,医生唐某在其开办的医疗站内,为前来就医的许某进行诊治。唐某未按照药品说明书的要求操作,在未进行过敏试验的情况下,使用注射用头孢曲松钠,导致许某出现过敏反应,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许某符合药物过敏致过敏性休克死亡,其死亡与静脉点滴注射用头孢曲松钠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天津河西区法院审理此案后,以医疗事故罪判处该医生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6个月。

此案的判决,引医务人员热议

网友A:

这个判决超出我的认知范畴。我认真读完了手头的一份注射用头孢曲松钠说明书,从“用法用量“、“不良反应”到“注意事项”,都没有要求做皮试。

药评中心:

目前,头孢曲松钠说明书,被反复修改,也最为混乱。

虽然上海罗氏制药有限公司、北京清华紫光制药厂等生产的注射用头孢曲松钠说明书不要求做皮试,但不代表其它厂家生产的注射用头孢曲松钠不要求做皮试。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海南海灵化学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注射用头孢曲松钠不要求做皮试,海南海灵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注射用头则要求做皮试。

网友B:

刚听了学术报告,头孢菌素类抗生素不要做皮试。要不要做皮试,这是个学术问题。法院不具备专业判断,对学术上有争论的问题没有裁决权。

药评中心:

北京某三甲医院著名妇产科专家认为,有关孕妇用药不能照搬说明书,按照说明书,孕妇可以说无药可用。

这话在学术上完全正确,但法官不同你讲学术,要同你讲说明书。法官可不关心孕妇有药或没药用,不管病人死活,只管死了的有人上诉的用药案件。

医生开具处方的法律依据是诊疗规范和药品说明书,而不是专家共识,更不是学术报告和一篇学术论文。

根据药品说明书的要求,至少下面6种头孢菌素类抗生素需要做皮试:头孢替安、头孢替唑、头孢甲肟、头孢米诺、头孢噻肟钠舒巴坦、头孢噻吩。

网友C:

60元/支的罗氏芬取消了皮试,但医保招标的2.0元/支的头孢曲松,谁敢不做皮试?无论是头孢曲松,还是其它头孢菌素,我们医院都要求做皮试。

药评中心:

不同种类头孢菌素的化学结构和理化性质、不同厂家的药品质量有差异,为了避免医疗纠纷,减少一些过敏风险,很多医院仍坚持在使用头孢菌素前做皮试的作法。

其实,这种做法并不可取。这是因为:

第一,目前,尚没有公认的头孢菌素类皮试液配制方法。皮试液没有配制标准,又凭什么给患者使用没有标准的皮试液?出问题的时候上法庭又可能败诉,因为你没有依据。

第二,患者本来可以使用的头孢菌素,若被一个假阳性皮试结果限制了使用,不利于患者的治疗……

厂家药品说明书是皮试的唯一依据。药品说明书没要求做皮试,医院自己要求做皮试并不能减少医方责任。

与其坚持做毫无科学根据的皮试,换取一个完全不可把握的预测结果,不如任何时候都做好过敏抢救的准备!!

网友D:

我估计不做皮试只是一个方面,可能是因为认识不足,后面抢救不到位才是致命的。

药评中心:

不要把头孢菌素的安全捆绑在皮试上。

头孢菌素类所有药物,都有过敏性休克的可能。不管要不要求做皮试,都不能掉以轻心。只要有几率的问题,就一定会发生;不具备必要的抢救设施和能力,如果患者出现过敏性休克,死亡可能变成必然事件。

不会处理支气管痉挛,不会处理低血压,就不要随便去给患者输液,特别是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抗生素,以及中药注射剂。

医者心存侥幸,是患者的最大不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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