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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分享】什么!!!污染环境罪可判刑

 九天御风002 2017-06-09


文:小真   图:小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环境保护部12月26日在北京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有关情况,进一步加大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力度。该司法解释将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污染环境罪

污染环境罪是环境污染犯罪的基本罪名,入罪要件为“严重污染环境”。那么,哪些行为属于“严重污染环境”呢?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说,《2013年解释》规定了认定“严重污染环境”的十四项具体情形,今次发布的《解释》第一条予以吸收,并根据司法实践情况作出完善。

引发外界关注的是,司法解释细化了重金属污染环境的入罪标准。

颜茂昆说,鉴于各类重金属在毒害性程度方面存在明显差异,经从环境学和环境医学角度综合考量,《解释》明确,“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或者“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解释》第三条还对污染环境罪的结果加重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作了相应完善。

颜茂昆称,增加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解释还明确了环境影响评价造假的刑事责任追究问题。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或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节严重的,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明确环境污染共同犯罪的处理规则

颜茂昆表示,实践中,一些单位和个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以降低生产成本、牟取不法利益,甚至形成了“一条龙”作业。《解释》此次还明确了环境污染共同犯罪的处理规则。

《解释》规定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规定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据介绍,2013年7月至2016年10月,全国法院新收污染环境、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失职刑事案件4636件,审结4250件,生效判决人数6439人;年均收案1400余件,生效判决人数1900余人。

环保监管人员失职如何处理?

担负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导致环境污染该如何处置?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也予以了明确。

根据《刑法》第四百零八条,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而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规定,实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规定的行为,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等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也表示,最高人民检察院一直高度重视依法惩治生态环境领域职务犯罪,通过部署开展专项工作、公布典型案例等方式,认真发挥各项检察职能,加大对下级检察院办案的指导,及时介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特别是深挖破坏环境资源背后的职务犯罪线索,严肃查办索贿受贿、失职渎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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