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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中院2016年行政审判典型案例十三: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和起诉权的行为应受到规制

 thw8080 2017-06-10

案例十三:徐某某、傅某诉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某大队政府信息公开案

【案情简介】原告徐某某与傅某系夫妻关系。2000年11月16日,原告徐某某在骑摩托车载货贩运时,遭一辆出租车追尾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徐某某身体伤害。被告某区交警大队依法作出第200002123号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原告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对方承担次要责任。针对该事故责任认定书,原告已向市交警支队申请过复核,市交警支队做出(2000)第406号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维持了被告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而且该事故责任认定书已在原告与事故对方的民事诉讼中为法院所采信,法院判决早已生效,原告也在2014年到被告处复印了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卷宗中的全部证据材料。

据法院不完全统计,原告自2014年之后围绕其2000年发生的交通事故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问题,向被告及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了60余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在市北区、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30余次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原告所申请公开的内容具有以下特征:一是申请信息的内容并非现存的信息本身,而是要求被告就其已经获得的道路交通责任认定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解释和说明。如要求被告提供是依据什么名称证据认定事故对方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的汇报材料,是依据什么名称证据认定原告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汇报材料,被告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行政答辩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审批表》哪个材料认定的证据为准等等。二是申请公开的内容只是变换说法,实际内容重复。如要求被告公开认定原告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证据,又要求被告公开以什么名称证据认定原告承担主要责任,以什么名称证据认定事故对方承担次要责任,然后又认为缺失认定其承担主要责任、事故对方承担次要责任的证据,要求被告提供等等。三是原告认为证据材料中有缺少或者可能存在某些材料就要求被告予以提供。如认为现场记录图等证据材料中缺少各种数据信息、缺少事故形成原因分析,要求被告提供;认为可能存在事故对方的上访答复意见书、收条、保证书,要求被告提供;认为可能存在道路交通责任认定复核时的送卷记录、行政答辩书,要求被告提供等等。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原告最终目的是为了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方式向相关部门施加压力,表达自己的不满情绪,进而重新启动对2000年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等相关问题的处理。实际上,对于原告发生的2000年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已经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而且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及重审后二审,现法院已于2009年作出终审判决,且就交通事故责任分配、医疗费用的争议等均作出生效裁判。对于原告就2000年交通事故反映的相关问题,被告及市交警支队已多次告知原告作出道路交通责任认定的证据及依据,而且早已向其公开,原告也客观上已到被告处复制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卷宗中保存的所有证据。对于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结果有异议的救济方式,原告也依法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申请了复核。但原告仍然背离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立法目的,仅凭个人主观臆断执意不断围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多次向不同行政部门不断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经构成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权利的滥用,原告起诉已构成滥用诉权。据此,法院对原告的起诉不作实体审理,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法官点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中规定的 “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表明,知情权也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使,即公民必须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方式,符合立法宗旨,能够实现立法目的,且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如果公民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违背条例立法本意且不具有善意,就会构成知情权的滥用。人民法院对于缺乏诉的利益、目的不当、有悖诚信的起诉行为,应认定构成滥用诉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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