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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信力】河北景县检察院:建立机制促进轻微刑事案件捕前和解

 qingse1976 2017-06-11

景县检察院建立机制促进轻微刑事案件捕前和解


苏国珍 陈传威


近日,景县检察院建立轻微刑事案件捕前和解机制,并制定《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实行捕前和解机制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与景县公安局会签共同实施。这一和解机制的实施,将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修复社会关系,化解矛盾纠纷。

该《意见》包括四部分二十二条内容,分别对捕前和解的基本原则、适用案件类型、办理程序等作了详细规定。捕前和解程序主要适用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轻伤害犯罪案件;盗窃家庭、亲属、朋友财物数额较大,案发后能积极退赃的案件;侵占、故意毁坏财物能积极退赃、赔偿损失,适合刑事和解的案件;交通肇事、过失致人重伤等过失犯罪案件等。对涉黑、涉恶、涉枪、涉暴等严重刑事犯罪和寻衅滋事、雇凶造成的轻伤犯罪案件,以及犯罪嫌疑人曾经故意犯罪的案件,不予适用。对符合捕前和解程序的轻微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将就当事人双方民事赔偿问题进行调解两次以上。经两次调解仍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当事人双方和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后,附卷一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将对先期调解情况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侦监部门受理尚未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后,对被害人有和解意愿的,继续进行和解程序。对达成刑事和解的案件,根据和解阶段的不同,分别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回访。



策划:任洪华 | 编辑:谷旺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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