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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由来

 天圣我材 2017-06-14

为加强对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根据工作实际,从人民群众反映最突出的拟撤销案件、拟不起诉案件、职务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三类案件”监督入手,制定人民监督员制度。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开始阶段。2003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报经中央批准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推出人民监督员制度进行试点,2003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规定了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案件监督范围、监督工作程序等内容。

首批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10个省(区、市)检察院,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总体部署,截至2004年6月底,试点检察院共选任人民监督员8474名,监督“三类案件”1078件。

二、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全面推广阶段。在评估10个省(区、市)检察院开展试点工作的效果,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04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扩大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方案》,明确将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范围扩大至各省(区、市)检察机关,省级检察院分级进行试点。到2006年底,全国共有86%的检察院开展了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选任人民监督员22282名,监督“三类案件”20422件。

三、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深入推进阶段。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都要求不断健全人民监督员制度,深入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规范化、法制化。截至2010年10月,全国已有3137个检察院进行了试点,先后选任人民监督员3万多人次,监督“三类”案件32304件,其中不同意检察机关拟处理决定的1635件,检察机关采纳899件,对“五种情形”提出监督意见1000余件,绝大部分已经办结并向人民监督员反馈,制度试点工作深入发展、稳步推进。

四、人民监督员制度全面推行阶段。2010年9月,中央政法委同意检察机关从2010年10月起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2010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进行部署,进一步改进了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方式,调整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规范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程序。

作者:张春华

netease 本文来源:每日甘肃网-甘肃日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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