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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阶段性总结简明干货版(下)

 anyyss 2017-06-15


一、浙江省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中机构设置及人员转隶情况

 

试点中,浙江坚持“全融合”理念,不断深化机构、人员融合。围绕机构设置,浙江省监委与省纪委共同设立综合部门、信访部门、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案件审理部门、执纪监督部门和执纪审查部门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在现有内设机构基础上,省纪委撤销预防腐败室,增设4个查办案件的纪检监察室

 

改革后,浙江省纪委、监委共设13个纪检监察室其中7个为执纪监督部门负责对省直单位和11个市的日常监督;6个为执纪审查部门,负责对违纪违法线索的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没有固定联系地区和单位,实行“一事一交办”“一案一受理”。

 

浙江省监委挂牌后不久,省纪委对4位副书记的分工进行了调整,原本一名副书记分管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案件审理室以及部分纪检监察室的格局被打破,信访、案件监督管理、执纪审查和案件审理分别由4位副书记分管,实现互相监督、互相制约。

 

人员配备上,省监委按照全融合要求,对原有纪检监察室人员和浙江省检察院转隶人员作整合安排,重点加强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执纪审查部门和案件审理部门人员力量,把熟悉纪律审查和职务犯罪调查的业务骨干充实到执纪审查部门,把熟悉法律知识和诉讼业务的干部充实到案件审理室。包括从省检察院转隶过来的64名同志,省纪委、省监委机关涉及调整的123名同志已全部到位。

 

随着改革不断推进,检察院转隶人员职务晋升渠道问题、原先纪委人员与检察院转隶人员待遇平衡问题等关系人员融合的问题,就此,浙江省纪委、监委积极争取探索建立监察官制度将监察委员会全部内设机构工作人员纳入监察官的适用范围(从该产生表述看,监察官选任时监察委内设机构全部人员均能参与,而非法检员额制改革,法官和检察官仅能从业务部门)建立与监察官等级序列配套的相关制度,推进监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二、浙江省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中办案工作开展情况

  

浙江省监委成立后不久便全面运转,不仅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主动出击,查找问题线索,还认真履行调查职责。目前,浙江省监委案管部门已开具查询措施文书259份,询问措施文书266份,留置令2份,谈话措施文书2份,讯问措施文书4份,查封措施文书2份,扣押措施文书9份,搜查措施文书7份,鉴定措施文书1份

 

2017年3月17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启动以来的第一例监察留置措施,经杭州市上城区委书记陈瑾签批后,正式进入实施阶段。本次留置,省委专门作出指示,要求这起案件报杭州市上城区委书记审批(注:本次留置是浙江省委对留置审批作出的特别安排,这也浙江省监委相关规定的内容相符合)

 

截至目前,浙江省监委、杭州市上城区监委、舟山定海区监委、龙游县监委、海宁市监委先后对7起案件依法采取了留置措施,工作进展顺利。其中,上城区监委于4月17日将关于余某的《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移送区检察院案管中心。4月20日,该区检察院正式决定逮捕余某,其留置措施自动解除,实现了监察程序和司法程序的衔接转换(注:说明移送司法的腐败犯罪案件,监察措施的解除,是以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为界限的,检察机关采采取强制措施后留置措施自动解除)

 

三、浙江省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中相关制度探索情况

 

浙江省纪委监委研究制定了《浙江省监察业务运行工作规程》,共计7章136条,涵盖监察范围、监察职责、监察权限、监察程序、监督管理等内容。”这基本明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12项调查权和中央试点方案明确的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2项监察措施的使用程序和办法,为全省各级监委开展工作提供参考或借鉴。

 

浙江还重新设计了纪检和监察措施的使用审批程序,确保各项措施规范有序: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采取措施,必须经监委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监委主任批准对普通对象采取监察措施的,则按措施的重要性,设置不同层次的审批程序对于后者,如采取谈话、询问、查询等不涉及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时,授予监委分管领导审批的权限;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涉及财产权利的措施时,授予监委分管副主任审批的权限采取搜查、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涉及人身权利的措施,必须经监委主任批准,请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试点中,浙江还把派驻机构工作纳入试点工作探索在不改变派驻机构组织架构的前提下,对派驻机构人员力量进行统筹使用,形成监督合力。负责执纪监督的纪检监察室在线索较多、力量不足时,可以把联系的派驻机构打通,统一调配力量;而当派驻机构遇到系统性问题,监督力量不足时,也可向纪检监察室提出申请,由纪检监察室统筹其他派驻机构的力量予以支持。调整后,派驻机构在履行原有职责的同时,履行省监察委员会赋予的部分职责,与省纪委、监委机关相关的纪检监察室共同对被监督单位开展日常监督。

 

重点探索留置措施的审批权限、工作流程和方式方法,浙江制定了《浙江省监察留置措施操作指南》,明确留置条件必须是已立案并且案件具有重大、复杂等四种情形,同时对留置审批、备案、期限、被留置人合法权益保障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根据规定,凡采取留置措施的,需监委领导人员集体研究、主任批准后报上一级监委批准涉及同级党委管理对象的,还需报同级党委书记签批凡使用、延长、解除留置措施的,市县两级监察机关都需报省级监察机关备案,而省监委则需报中央纪委备案

 

例如,杭州上城区监委实施第一例留置措施中,对留置宣布、留置调查、留置交接等整个执行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同时加强与留置场所的对接沟通,就留置场所、人员安全、案件保密、同室人员等具体问题进行磋商,加强对办案人员、留置看押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留置安全。

 

着力防控风险,浙江还注重强化对监察权行使全过程的监督,实现重要业务的全程留痕,制定出台《关于对说情、过问实行记录、报告制度》,避免因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等行为,影响执纪审查或监察调查工作的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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