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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卷四第六题解析(参考)

 xfshok 2017-06-15

陈某转让一辆中巴车给王某但未办过户。王某为了运营,与明星汽运公司签订合同,明确挂靠该公司,王某每月向该公司交纳500元,该公司为王某代交规费、代办各种运营手续、保险等。明星汽运公司依约代王某向鸿运保险公司支付了该车的交强险费用。

2015年5月,王某所雇司机华某驾驶该中巴车致行人李某受伤,交警大队认定中巴车一方负全责,并出具事故认定书。但华某认为该事故认定书有问题,提出虽肇事车辆车速过快,但李某横穿马路没有走人行横道,对事故发生也负有责任。因赔偿问题协商无果,李某将王某和其他相关利害关系人诉至F省N市J县法院,要求王某、相关利害关系人向其赔付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等费用。被告王某委托N市甲律师事务所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

案件审理中,王某提出其与明星汽运公司存在挂靠关系、明星汽运公司代王某向保险公司交纳了该车的交强险费用、交通事故发生时李某横穿马路没走人行横道等事实;李某陈述了自己受伤、治疗、误工、请他人护理等事实。诉讼中,各利害关系人对上述事实看法不一。李某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交了因误工被扣误工费、为就医而支付交通费、请他人护理而支付护理费的书面证据。但李某声称治疗的相关诊断书、处方、药费和治疗费的发票等不慎丢失,其向医院收集这些证据遭拒绝。李某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法院调查收集该证据,J县法院拒绝。

在诉讼中,李某向J县法院主张自己共花治疗费36650元,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共计12000元。被告方仅认可治疗费用15000元。J县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在治疗费方面支持了15000元。双方当事人都未上诉。

一审判决生效一个月后,李某聘请N市甲律师事务所张律师收集证据、代理本案的再审,并商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约定按协议标的额的35%收取律师费。经律师说服,医院就李某治伤的相关诊断书、处方、药费和治疗费的支付情况出具了证明,李某据此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受理了李某的再审申请并裁定再审。

再审中,李某提出增加赔付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并要求张律师一定坚持该意见,律师将其写入诉状。

问题:

1.本案的被告是谁?简要说明理由。

2.就本案相关事实,由谁承担证明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3.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是否当然就具有证明力?简要说明理由。

4.李某可以向哪个(些)法院申请再审?其申请再审所依据的理由应当是什么?

5.再审法院应当按照什么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再审法院对李某增加的再审请求,应当如何处理?简要说明理由。

6.根据律师执业规范,评价甲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执业行为,并简要说明理由。

解析:

1.王某和明星汽运公司。第一,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0条的规定,已经转让而未办理过户的情况下,除非转让方对车辆事故发生有责任,具体到本案也就是车辆本身存在的一些缺陷、未年检等情况,否则只能由受让方来承担责任。从材料信息来看,并不能合理得出陈某有责任,故不能称为被告。第二,华某受雇于王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由雇主王某承担,侵权责任法第35条对此有明确规定,故王某是本案被告。第三,王某挂靠明星汽运公司,并由其代交规费、代办各种运营手续、保险,王某不具有运营资质,而明星汽运公司具有运营资质,其对王某的运营具有管理责任,双方形成劳务关系。在运营过程中致人损害的,被挂靠方来承担侵权责任,故明星汽运公司是本案被告。

2.王某需就其与明星汽运公司存在挂靠关系、明星汽运公司代缴交强险、李某横穿马路等承担举证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王某应该对有利于自身的事实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否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对于李某横穿马路这一事实可由交警部门予以调查核实,除非王某证明交警部门不作为而怠为调查这一事实,否则这部分的证明责任仍要由王某负担。李某需对受伤、治疗、护理、误工等事实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同样,谁主张、谁举证,李某主张的有利于自身的事实需要有对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将难获支持。

3.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并不当然具有证明力。第一,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现场的勘验、调查、鉴定等形成的公文,原则上应当具有证明力;但为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人民法院应当就事故认定书的形成过程是否符合程序,是否合法,是否能够证明相关事实等进行审查。第二,当下审判实务中也愈发重视对事故认定书的审查,以全面保障相关当事人的权益,避免作出错误处理。第三,事故认定书从其形成与作出机关来看,应该是公文书证或鉴定结论报告书,应当属于民诉法中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也就是其作为民诉证据是没有问题的,但这只是解决了证据能力方面的问题,至于是否需要排除或其证明力则需要经人民法院审查后再行决定。是经合法方式,依程序作出的,并能对相关事实作出证明的,则就具有一定证明力。

4. N市中级人民法院或J县人民法院即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理由一是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其提出书面申请予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遭拒绝,二是有新的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时提出的相关待证事实。

5.再审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予以再审,因为是针对一审生效判决启动的再审。对于李某增加的再审请求,根据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诉讼终结前没有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将不予受理,同时结合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求的部分也不予受理的要求,对于这部分不作处理,也不能告知就精神损害赔偿另行起诉。

6.甲律师事务所及张律师违反职业规范和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实行风险代理方式的,收费最高额不得超过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而本案中超出了5%,明显违背律师职业道德,也违反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应当由当地律协、司法行政部门给出一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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