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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考必备——权利质权和留置权(下)

 xfshok 2017-06-15

2017司考必备——权利质权和留置权(下)

二、留置权

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这时,债权人便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便为留置财产。

(一)留置权的特征

(1)从属性。留置权为从属于所担保债权的从权利。

(2)法定性。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只能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发生,不能由当事人自由设定。

(3)不可分性。留置权所担保的是债权的全部,而不是部分;留置权的效力及于全部留置财产,并可对全部留置财产行使留置权。

(二)普通动产留置权成立要件

1、积极要件

①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

②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必须是占有,单纯的持有不能成立留置权)

③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与所担保的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2、消极要件

①因侵权行为取得动产占有的,不成立留置权。

②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不得留置。

③留置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如因欠交学费而留置大学生的学位证书;再如因欠交医疗费留置死者的尸体;又如留置残疾人的器具)。

④留置不得与留置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例如,承运人在履行运输义务“之前”,即以未付运费为由留置所运货物的,其留置货物的行为即与其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三)商事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①双方均为企业。

②债权人基于营业关系而占有对方的动产。

③留置的动产与被担保的债权“不必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四)留置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①符合留置权的成立要件的,留置权人即可留置动产。

②优先受偿权。

③收取留置物所产孳息。【注意】仅为“收取”而非“取得”。

④为保管之目的而使用留置物。

2、义务

①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

②不得擅自使用、出租或处分留置财产的义务;

③经债务人的请求行使留置权的义务。

④留置权消灭后返还留置财产的义务。

(五)留置权消灭的特殊事由

1、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留置权人接受的,留置权消灭。

2、留置权人占有的留置物被他人侵夺的,留置权消灭,若留置权人自侵夺之日起1年内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回复对留置物的占有,则留置权“复活”。

2017司考必备——权利质权和留置权(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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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倒计时14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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