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物权法定(一)种类法定 1、概念 种类法定。又称“类型强制”,指哪些权利属于物权,只能由《物权法》或其他法律作出规定。违反物权法定创设的所谓“物权”,不属于物权。比如,地方人大不得通过立法承认“居住权”为用益物权;法院不得在判决中承认“让与担保”为担保物权;当事人约定创设的、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不具有物权的效力,顶多具有合同效力(债权)。 2、违反种类法定效果:
(二)内容法定 1、概念 内容法定。又称“类型固定”,包括两方面的含义: (1)物权的内容(客体、权能内容)由法律确定,当事人不得约定与物权的法定内容不相符合的权能内容。例如,当事人不得约定某一所有权不具有处分权能;当事人不得约定在房屋上设立质权。 (2)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违反物权法关于物权内容的强行性规定。例如,当事人不得约定“流质契约”。 2、违反内容法定效果:
(三)效力法定 1、概念 效力法定,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当事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效力来确定物权的效力。例如,《物权法》第158条规定,未登记的地役权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当事人如果约定未登记的地役权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则当事人的约定对于善意第三人“不算数”。 (2)当事人不得改变法律关于物权效力的规定。例如,《物权法》第202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如果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抵押权人可以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完成后两年内行使抵押权,则抵押权的效力必须“缩短至”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 2、违反效力法定效果:
(四)公示方法法定 1、概念 公示方法法定。指物权的享有和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只能由法律作出规定。例如,《物权法》第228条规定,以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关为信贷征信机构,如果当事人在“公证机关”进行出质登记,则权利质权“未设立”。 2、违反公示方法法定效果:
每个人都有潜在的能量, 只是很容易:被习惯所掩盖,被时间所迷离,被惰性所消磨。 ------《麦田里的守望者》 去实现自己 做你认为重要的事。克服懒惰就这么难吗???(ノ?益?)ノ彡┻━┻ 司考倒计时134 关注微信公众号:司法考试线上私教。知识点就在这里~每天进步一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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