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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考必备——宣告死亡(下)

 xfshok 2017-06-15

2017司考必备——宣告死亡(下)

(三)宣告死亡的效力

(1)性质:宣告死亡属于法律推定,其性质仅类似于自然死亡,而不等同于自然死亡。

(2)死亡日期: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3)效力范围:

  • 仅限于民事范围,其公法上的法律关系不受影响。例如,某甲系当地人大代表,被宣告死亡并不导致其人大代表之职被撤销;

  • 效力及于一切民事法律关系,包括财产关系、人身关系;

  • 效力的空间范围限于被宣告死亡人住所地为中心的区域。例如,甲某在其家乡武汉被宣告死亡,事实上他流落到了内蒙古,其在内蒙古发生的一切民事法律关系,均为有效。

(四)死亡宣告的撤销

(1)死亡宣告撤销的概念

死亡宣告撤销,是指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其意义在于保护受到不真实死亡宣告的人及其家属的利益,同时兼顾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

(2)死亡宣告撤销的法律要件:

  • 被宣告死亡的人尚生存;

  • 经该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

  • 由法院撤销。

(3)死亡宣告撤销的效力:

  • 人身关系方面。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已再婚的,再婚效力不受撤销宣告的影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收养关系仍然有效。

  • 财产关系方面。依照继承、受遗赠取得被宣告死亡人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注意,是适当补偿,而非相应补偿。

  • 利害关系人恶意造成宣告死亡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依侵权责任论。

(五)恶意陷人于宣告死亡的侵权责任

  • 责任人,为被宣告人的利害关系人;

  • 责任人的行为,表现为明知被宣告人没有死亡的事实却故意隐瞒;

  • 责任人的动机,在于通过宣告死亡取得被宣告人的财产;

  • 侵权责任的范围:返还原物、孳息;并对所造成的被宣告人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一味逃避又有什么意义?

就算说些冠冕堂皇的话,

现实也不会有任何改变,

我们能做的只有去面对。

司考人,记着你的梦想,不要忘记!!!

司考倒计时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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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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