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中止(能达目的而不欲)中止行为是犯罪中止形态的决定性原因,犯罪中止的特征与中止行为的特征就成为表里关系,论述了中止行为本身的成立条件,也就说明了犯罪中止的特征。处罚: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一)中止的时间性——犯罪过程中 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在犯罪行为开始实施之后、犯罪呈现结局之前均可中止。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犯罪既遂后自动恢复原状的,不成立犯罪中止。 (二)中止的自动性——主要解决中止与未遂之间的区分问题 成立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中止的自动性,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 1、判断行为人“能不能”继续犯罪:应当从客观的、自然的、物理的角度判断,而不能从主观的、心理的、伦理的感情的角度判断。存在特定对象障碍,即不能完成犯罪,定未遂。 2、主观上误以为不能继续犯罪而放弃,以为只能未遂,实际上、客观上仍旧可以继续,按主观定,定未遂; 3、主观上误以为可继续犯罪而中止,实际上客观已经不能继续,按主观定中止。 4、行为人中止犯罪的动机可能是多样的: (1)基于善的动机停止,例如出于真诚悔悟、怜悯同情、惧怕事后刑罚处罚,当然是中止。 (2)基于恶的动机停止,例如转换意图,符合上述自动性特征的(自认为能实施到底而放弃),也是中止。 (3)基于惊愕、恐惧而放弃犯罪行为,一般是中止。 (4)因为嫌弃、厌恶而放弃犯罪行为,一般是中止。 (5)路遇熟人而放弃犯罪行为,一般是中止;但出现对象不能时,可能是未遂。 (三)中止的客观性——停止犯罪 中止不只是一种内心状态的转变,还要求客观上有中止行为。中止行为分为两种情况:
【注意】与犯罪既遂后的挽救行为相区分 例一:甲趁主人熟睡之际入屋盗窃一台电视机,迈出房门前良心发现将电视机放回原处,此例中甲的行为是中止,因为电视机尚在房内,属于可控范围; 例二:甲趁主人熟睡之际入屋盗窃一枚戒指,已经将戒指放在口袋内,迈出房门前良心发现将戒指放回原处,此例中甲的行为是犯罪既遂后的挽救行为,戒指在撞到口袋内时,脱离了可控范围,盗窃行为已经既遂。 (四)中止的有效性——行为人追求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 行为人虽然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采取措施防止结果发生,但如果发生了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就不成立犯罪中止。行为人为防止结果的发生作出了积极努力,但其行为本身偶然不能使结果发生或者由于他人行为防止了结果发生时,仍然成立中止犯。 1、犯罪结果”应理解为作为该罪名既遂标志的结果,而不是说没有造成任何实害损失结果。 2、犯罪中止与因果关系: (1)结果未发生是因行为人停止犯罪导致,或者是因行为人救助导致。 (2)修正的规则是,在行为人尽了真诚的、最大的救助努力的情况下:
3、中止不成。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也实施了积极救助行为,但是,结果仍然发生,并且与行为人的实行行为有因果关系,为犯罪既遂,而不是中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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