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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考必备——行为复数做一罪处理(下)

 xfshok 2017-06-15

2017司考必备——行为复数做一罪处理(下)

(五)牵连犯

1、概念:行为人为实现同一犯罪目的,实施了两个触犯不同罪名的犯罪行为,但二者存在手段行为-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结果行为的关系(牵连关系)。

2、特征:

  • 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触犯不同罪名;

  • 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具有牵连关系;

  • 牵连关系具有类型化、通常性的特征。从一重罪处罚。

3、常见牵连犯

  • 受贿后徇私枉法(司法人员),择一重,其他渎职受贿的,数罪并罚;

  • 资产评估、会计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只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之后进行各种金融诈骗罪;

  •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后,又犯其他罪的;

  • 为杀人而非法侵入住宅或毁坏财物的,只定故意杀人罪。

4、牵连犯与吸收犯的区别:

  • 前者重视两个行为之间手段-目的或者原因-结果关系的类型性或者通常性,

  • 后者重视两个行为之间自然逻辑意义上的必然经过-必然结果关系。

  • 否定牵连犯的理论就认为有的牵连犯就属于吸收犯。

(六)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通常指在状态犯的场合,在不法状态存续期间,又实施了形式上触犯其他犯罪,但没有侵犯新法益或者没有责任的行为,后行为就属于不可罚的行为。如,盗窃他人财物后又毁坏该财物;非法取得财产凭证、单据、票据后兑现。


人生没有重来,贪婪有何不可!

——《对不起,青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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