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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收集合法、有用的录音证据?

 阿萨帝烦 2017-06-16

作者 | 戴明忠律师

来源 | 戴律师公众号

戴明忠,福建厦门嘉铠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律师,厦门仲裁委仲裁员,国家高级心理咨询师,北师大中国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中心核心成员。尊重原创,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证据在诉讼案件中起到决定性的作用,打官司实质就是在打证据。在一些事件中,很多人碍于情面或时间稍纵即逝等等原因,没有做证据固定。事后,只能通过录音的方式补救还原事实。在戴律师二十余年的法律生涯中,关于录音证据被问得最多的问题是“录音有用吗?”、“偷录的录音证据能用?”、“如何电话录音?”……戴律师一一解惑如下。

 

一、“录音证据有用?”


录音证据当然有用。《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了八种形式的证据,其中第四项是视听资料也就是录音录像证据。在《继承法》中,也有录音遗嘱的规定。所以,视听资料是法律允许的证据形式之一。

 

二、“偷录的录音证据能用?”

 

现实中,事先征得对方同意的录音不多见,更多是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形下偷偷做的录音。如果是通过拨通电话或面对面的方式偷偷做的录音,现行的司法实践中,一般被认定为合法取得、有效。

 

偷录音的证据此前是被法院认定为无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法复〔19952)中明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合法取得的私自的录音证据,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自然失效。

 

偷录偷拍也存有两种限制:一是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包括个人隐私以及个人的生活不受干扰等。此外,故意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偷录偷拍行为,也在禁止之列。二是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采取暴力、胁迫、非法拘禁、窃听等方法取得的证据,均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例如,在他人居所、工作场所等安置偷录设备取得的视听证据,自然会被认定为无效。

 

三、“如何进行电话录音?”

 

1、录音的对象必须是当事者一方,录音时,尽可能叫出当事者一方的姓名。

录音的对象最好锁定是当事者一方。很多人把当事者的亲戚、朋友也作为录音对象,基于他们不是当事者,今后无法列为案件当事人,所以法院对其与当事者的身份无从认定,录音证据自然无法认定有效。


录音的各方当事者身份在录音中应有所体现。录音时,尽可能叫出当事者的姓名。如果对方是单位的话,录音的对象必须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只有主体身份先确定下来,才谈得上通过录音证明双方存在着什么关系,发生了何事。


还有,拨打的电话最好是被录音者在通讯公司登记的号码。

 

2、录音的时间在录音中也要有所体现。

不一定在录音中说得非常清楚录音的时间,但至少应该能够听出大约的时间,或者是能够通过逻辑推断出时间,或者能够根据录音的内容排出事件发生的先后顺序。


当然,如果是电话录音的话,可以通过通信公司打印通话详情单印证通话的时间、时长。

 

3、录音的地点在谈话中尽可能提及。

 

4、录音的关键内容要事先打草稿。

录音之前,不要打草惊蛇,要多想想,此次要固定内容的关键点是什么?一定要梳理现有的证据材料,挑选出需要录音的关键内容,做好草稿,以免遗漏。关键内容应由对方明确表达,而不是只答复”“,可能的话,要多次确认。

 

5、注意控制谈话的时间和节奏。

要引导对方说 “有用”的话。不要在录音中拉家常,说一些无关紧要的事情,如果话题扯得远了,要马上拉回来,记住谈话的目的。谈话的时间越短越好。事后这些录音材料都要整理成书面文字,录音过长不利于后期文字整理。


谈话时态度、语气一定要和善,不要以威胁的口吻交谈,任何通过威胁手段取得的证据,可能认定为违法。


控制自己的情绪,让对方多说话在录音中,对方才是主角,不要只是一味的自言自语,甚至不让对方插嘴,而是要多听听对方说,对方说的内容才是录音证据需要固定的事实。

 

6、录音结束后应留下原始载体,通过录音笔或者手机录音后,在拷贝到电脑后,存在录音笔或者手机中的录音资料不要删除。

录音证据如果对方有异议时,法院或者鉴定机构会要求您出示原始录音材料,否则录音证明力将有问题。

 

四、其他注意事项

 

1、录音取证要尽早。

在双方没有发生大的矛盾冲突,至少是还没有起诉之前,对方的警惕性不强,通过录音方式取证,还是有机会的。一旦咨询律师或起诉后,一般就很难收集证据成功。

 

2、录音收集手段要合法。

双方当面沟通时一方持录音设备或者电话沟通时一方直接电话录音,从手段上讲,都是合法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例如私自在他人住宅的窃听的录音一般会认定侵犯公民的住宅权而无效。

 

3、电话录音应当真实完整。

录音证据应当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有些时候录音者会故意引导对方作出某些回答,之后进行技术剪辑,得出一份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真实,也是无效的。

 

4、向法院提供录音证据要有文字版和刻成光盘。

诉讼中,向法院提供录音证据时,通常是要将录音刻制成光盘,而且要给对方一份,以便于对方核实质证,而且应该将录音整理成文字版本提供给法庭,这是形式上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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