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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企业一定不能做这件事!否则处罚!

 人生如云烟 2017-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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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名称

肇庆市高要区加华塑料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被查封案

主要违法行为

配套的旋风除尘器和布袋除尘器没有运行,锅炉废气在未经环保部门同意的情况下通过私设旁路绕过旋风除尘和布袋除尘器通过水幕除尘后向外排放。

污染类型

大气污染

违法企业所属行业

塑料加工行业

执法情况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改正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罚款:处以10万元行政处罚;

查封:对其产生污染设施实施查封;

行政拘留: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案情回顾


1

2017年3月18日,肇庆市环保局、高要区环保局、肇庆高新区环保局执法人员会同肇庆市高新区监测站工作人员到该公司进行检查,并对该公司生物质锅炉废气排放口(FQ-00100)进行了采样监测,发现该公司生物质锅炉正在生产,配套的旋风除尘器和布袋除尘器没有运行,锅炉废气在未经环保部门同意的情况下通过私设旁路绕过旋风除尘和布袋除尘器通过水幕除尘后向外排放。

2

2017年3月30日,我局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肇环违改字〔2017〕16号),责令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3

2017年4月14日,我局召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议会,同意对该公司作出处以1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并对其产生污染设施实施查封。2017年4月17日,我局作出《查封决定书》(肇环封字〔2017〕1号),对该公司生物质锅炉喂料口马达、生物质锅炉电箱、生物质锅炉供应车间蒸汽管道阀门予以查封。

4

2017年4月18日,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肇环听告字〔2017〕18号),在规定的期限内,该公司没有提出听证或陈述申辩。2017年5月9日,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肇环罚字〔2017〕37号),对该公司处以10万元的行政处罚。2017年4月24日上午,该公司以“已拆除旁路、更新了布袋除尘,已整改完善”为由,向我局递交解封申请书。

5

2017年4月24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的查封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该公司已经拆除了未经环保主管部门同意而私设的旁路,并现场拍照确认。2017年4月27日,我局作出《解除查封决定书》(肇环解封字〔2017〕6号),对该公司解除查封。该公司已于2017年5月22日缴纳罚款。

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

Legal issues involved in the case

01

违法的法律

本案中肇庆市高要区加华塑料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02

处罚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4.《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扣押;已造成严重污染或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查封、扣押”。



本案的启示

Revelation of the case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的结合运用,有助于促进环保部门依法行政,重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和强化排污者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于排污者存在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的情形,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也要依法实施查封,并要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绿色肇庆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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