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想象竞合犯定罪量刑方法选择

 anyyss 2017-06-19

想象竞合犯定罪量刑方法选择

——“择一重处罚原则下的方法

想象竞合犯定罪量刑应遵循“择一重处罚”原则具体方法,应首先对数个竞合罪名间的社会危害性进行比较,在法条规定刑罚量不同时,选择主刑量大的罪名;刑罚量相同时,优先选择刑法体系中排列在前的罪名;主刑量相当时,选择同时适用附加刑的罪名。

想象竞合犯乃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罪名,各罪所在法条之间内容上没有重合或交叉现象,适用其中所触犯的任一法条评价都有不完整之感,即对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或侵犯的法益总是有所遗漏。因此,为达到惩罚犯罪的目的、实现罪刑均衡的基本要求,择一重罪处自然成为必须的原则。那么,在评价(尤其是数个)犯罪行为时,“择一重处断”原则怎样把握规范?



一、社会危害应是首先考虑的对象

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指出,“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在罪刑均衡或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实现过程中,社会危害性标准发挥着主要作用。社会危害性,就是行为对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造成的这样或那样损害的事实特征。社会危害性的轻重大小决定于各种主客观因素,但行为侵犯的客体发挥着主要作用。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进行分类的标准是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同类客体,并以各类犯罪客体的重要性程度以及各种具体犯罪的危害程度为依据,采用从重到轻的标准排列具体罪名上,分则以各类犯罪的同类为依据,适当考虑各罪之间的关系,按由重到轻的顺序进行排列。我国刑法体系中,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同类客体是国家安全,而国家安全是我国的根本利益,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因此将危害国家安全罪列在各章之首。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同类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其社会危害程度仅次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因此这类犯罪紧随危害国家安全罪之后,在刑法分则中列于第二章。刑法分则其他章节的排列,基本上也是遵循上述原则。因此,竞合关系的罪名选择上,首先应该考虑的就是这种排列的顺序。例如破坏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既危害了公共安全,又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如果定盗窃罪,该盗窃行为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一面没有被包容进去;如果定破坏电力设备罪,该盗窃行为侵犯财产的一面没有被包容进去。但从社会危害性角度讲,破坏正在使用中的设施、设备对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危害更大,这也符合刑法分则各罪危害性排序体系规范。因此,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即破坏电力设备罪)应是首先考虑的范围。

、法定主刑是选择的重要依据

    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各种具体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各不相同,在每一种具体犯罪中又有许多不同的情节。犯罪现象的这种复杂性,决定了惩罚犯罪的刑罚方法需要保持一定的多样性。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既有主刑又有附加刑,主刑与附加刑既明确区分又互相配合;既有重刑又有轻刑,排列次序由轻到重,互相衔接;每一个刑种都有其特定的内容和作用,对轻重不同的犯罪都设置了相应的刑罚方法,适应了打击犯罪活动的需要。

        刑罚的功能在于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具体到某一犯罪人则其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我国刑法总则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按照这一原则,具体的每一个犯罪,按其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责任的大小,理论上均应对应于一个确定的刑罚种类和刑期。但是,从主刑与附加刑的关系而言,附加刑永远处于从属的地位,仅是补充主刑适用的一种刑罚方法,这种关系决定了在竞合犯的选择中,主刑必然成为首先比较的对象。主刑相同的条件下,附加刑的比较才有意义。


然而,主刑的比较应当以什么为标准?是法条规定的量刑期间(如有期徒刑3至10年)的比较,还是法官可能确定的最终刑罚量的比较?这才是问题的关键!刑罚的报应根据及其特殊预防目的决定了罪刑相适应原则与刑罚个别化原则相结合的折中主义量刑方法才是合理的选择也就是说,刑罚的裁量既要以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为依据,同时也要考虑到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对行为人教育改造的难易程度进行初步的评估,以判处适当的刑罚,这是罪责刑相适应内涵的本质要求。因此,主刑的比较应当是评估结果的比较,否则难免陷入机械主义的泥潭。

、综合评价是定性的根本方法

    刑罚存在是社会的需要,刑罚合理则是法治的追求。刑事诉讼的最终目的是保障人权,但要通过确定犯罪分子应受的具体刑罚来体现。由于刑法罚则规定了可选择的刑罚种类和比较大的刑罚幅度,法官在具体的审判活动中享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对每一个具体的犯罪,能否根据其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情节确定适当的刑罚种类和刑期,法律本身并不能保证,审判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不确定性。一罪应受的处罚,不能重于更重的犯罪应受的处罚,也不能轻于更轻的犯罪应受的处罚。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本质,是要求在个案比较中体现刑事审判的公正性。

刑罚量的变化在体现刑罚轻重的同时,更要体现立法者对某种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与主观恶性的判断。想象竞合犯中的所谓择一,就是在立法上以何者论罪并未规定,任由司法者自由裁量。同时由于个案的复杂性直接导出的结果也有必要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自由裁量权决不是没有规则的行使,必须要遵循一定的方法或规矩,这既是一个细节问题,更是一个规范并防止权力被滥用或误用的问题。


具体到想象竞合犯定罪量“择一重处罚”原则下的方法,可以从两个方面把握:应首先对数个竞合罪名间的社会危害性进行比较。简单地讲,在法条规定刑罚量不同时,选择主刑量大的罪名;刑罚量相同时,优先选择刑法体系中排列在前的罪名;主刑量相当时,选择同时适用附加刑的罪名。具体定性时应结合最后可能判处的主刑量综合评价。

        当然,定性选择还涉及到社会治安状况和经济发展状况,以及在不同时期和不同地区应有所区别的问题,这属于刑事政策及其他方面的范畴,也是选择时应当充分考虑的一个内容。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