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关于修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三点思考

 食药局九经考研 2017-06-19

关于修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三点思考

 

朱梓明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08年施行以来,提高了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方便了人民群众获取政府信息,有力地促进了依法行政。为了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办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于近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笔者认真研读了《征求意见稿》,认为该稿在吸纳了最近几年成功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部分变更了信息公开的主体,增强规定的可操作性,强化了信息的互联共享,有着积极的意义。但是,《征求意见稿》在以下三个方面仍需进一步完善。

一、要准确确定政府信息定义。

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执法人员的个人简历、领导干部的日常安排、公车公里数等在实践中屡见不鲜,也争议颇多。这里牵涉到哪些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只有从源头上确定好政府信息的内涵和外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信息是否公开、公开程序等问题。《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该规定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差别仅是将“履行职责”修改为“履行行政职责”。笔者认为,该修改可能是为了突出政府信息是在履行行政职责而非内部管理等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将行政机关内部的工作流程、人事管理、后勤管理等有关行政机关内部事务的信息排斥在外。但是,该规定无法包括《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中规定为政府信息的“本行政机关的职责、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姓名”、“财政预算决算信息”、“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公务员招考、录用信息”等信息。因此,笔者建议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和法律、法规规定为政府信息的信息。”

二、要改正法条中的错误表述

政府信息分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不公开的政府信息等三大类。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一种方式。即行政机关不主动公开该类型的政府信息,但是可以应申请人的申请而提供给申请人。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或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申请人的一种申请行为。只要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就应当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包括:要求申请人补正,告知申请人查阅、复制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直接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信息不存在等等。

《征求意见稿》混淆“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两个概念,不仅将第四章章名错误地拟定为“依申请公开”,还使得《征求意见稿》部分条款产生矛盾。为此,笔者建议《征求意见稿》中要做如下修改:

第一,将第四章章名由“依申请公开”修改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

第二,在第二章中增加一条,放在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中间,内容如下:“除主动公开或者不予公开之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向其公开。”使条例在体例上清晰而完整了将政府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三类进行规范。

第三,删除第二十六条中的“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外”等字,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三、要对滥用政府信息申请权做更严厉的规制

部分当事人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已成影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一个毒瘤。部分申请人通过诉讼、复议乃至信访等途径得不到满足后,把信息公开作为实现其他利益诉求或表达个人情绪的途径。新闻报道,温州瑞安市有6名申请人先后在半年时间内向当地政府部门提出3000余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甚至出现了为了获取纸张去当废品卖的目的而在政府信息公开点大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奇葩个案。权利的滥用不仅浪费了宝贵的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也背离了信息公开的初衷。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在陆红霞诉南通市发改委信息公开等系列案件中判出了全国规制政府信息公开权利滥用的第一案,引发了诸多争议。如何在确保公众政府信息获得权和规制权利滥用之间寻找出平衡点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改中不能也不应回避的问题。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部分申请人反复、大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问题,《征求意见稿》仅规定行政机关对于重复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大量政府信息的可以延迟答复并告知申请人等两项措施是远远不够的。

为此,笔者建议引入收费制度,在《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二条中增加第三款,内容如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当年年度内向同一行政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超过五百件的,所超过部分的申请按照行政机关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收取费用。”这样,既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获取政府信息的权益,又可以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当事人权利的滥用,还便于各地因地适宜地运用行政收费措施。

大家都在看

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草案及说明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照表

多次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为手段,向行政机关施加答复、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压力,构成滥用诉权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