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案司法解释申请书(二) 申请人:胡阳新,男,出生于1965年7月,湖北省巴东县第二高级中学教师,公民身份证号:422823196507192714,电话:13517154971 申请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申请司法解释的问题:父母对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6岁成年子女还有法定抚养义务吗?抚养期是多久? 实陈述:最近,申请人涉及一抚养费纠纷案,是案件当事人中的被告,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民事案件中,判定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至2017年4万元生活费的百分之四十,依据是湖北省宜昌市优抚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2017年4月24日对原告精神分裂症患者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说原告还有一定的独立生活能力,原告及母亲承担百分之六十,被告承担百分之四十。问题就出来了,如果成年子女长期丧失劳动能力,父母的法定义务是不是无限期抚养?父母满60随后,甚至80岁,90岁后还要承担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 抚养费? 相关法律是这样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依据法律规定的抚养期限,原告26岁,大学毕业5年了,无论原告有无独立生活能力,都已经超过了法定20年的期限(原告已经26岁),父母还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吗? 在次,特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帮助进行司法解释, 致谢致敬! 申请时间:2017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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